济宁:2019居民医保标准出台 出生满六个月可办理

2018年10月25日16:17  来源:济宁新闻网  作者:孙灵猛

济宁新闻网10月25日讯(记者 孙灵猛)为落实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近日济宁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下发文件,对2019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医疗待遇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在资金测算的基础上,从服务民生、缴费标准不宜增长过快和基金收支平衡的角度,确定2019年全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文件规定新生儿出生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待遇;出生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缴纳。

济宁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副科长张磊:“对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按当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医保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分娩医疗待遇和意外伤害医疗待遇等。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使用省规定特效药的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即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使用特效药最高支付限额为65万元。参保居民在即时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大病保险医疗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结算。

济宁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副科长张磊:“2018年9到12月是2019年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2019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仍由人社部门负责。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70周岁以上的老人、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政府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

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应对预案,深化支付方式改革,统筹考虑参保人员个人费用负担和基金支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大病保险承办管理,强化合同约定,完善统计分析,确保大病保险资金高效使用。定期开展重复参保,收入户保险费未及时划入财政专户等问题排查整改,对套取挪用个人缴费、篡改缴费记录等违法违纪问题严肃问责,确保医保信息真实完整和基金安全。

在曲阜、汶上试点的基础上,2019年济宁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连续卧床已达30天以上,且预期持续卧床3个月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护理保险待遇。在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集上,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暂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分别从以下渠道划拨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55元、个人缴费每人30元(从个人账户划拨)、财政补助每人5元、福彩公益金每人10元。当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医疗专护费用在一、二、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长期护理资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机构医疗护理支付比例为85%,居家医疗护理的支付比例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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