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明年正式实施 济宁市工商局带来权威解读

2018年10月25日10:15  来源:济宁晚报  作者:高晓彬

有些微商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出现消费纠纷直接删除好友;有些电商刷销量、删差评……今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将对电商领域的乱象加以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此,市工商局着重从11个方面向网络商品经营者及网络消费者解读《电子商务法》与市场监管的关联。

亮点一

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纳入管理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现象: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但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

亮点二

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现象: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

亮点三

搜索结果附非个人特征选项,制约大数据杀熟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象: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

亮点四

搭售要显著提示,“默认勾选”被禁止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现象: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经常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出让一些权利或者被捆绑搭售。

亮点五

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现象:2017年以来,不少共享单车企业相继停止运营。由于这些共享单车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行为,造成消费者押金难退。

亮点六

规制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七

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依法担责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现象: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的现象。

亮点八

平台经营者未尽自身应尽义务,应依法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现象: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强化经营者的底线责任,以确保消费者安全权。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亮点九

付款成功,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现象:一些电商低价促销,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又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屡见不鲜。“砍单”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有的网站甚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对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亮点十

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保障消费者依法维权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象: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举证难的情况。本条规定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都提出了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这一规定有助于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便于有关司法机关等查明事实,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亮点十一

各类代购执照、缴税不能少

按照《电商法》中明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无论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代购,还是微信朋友圈里的代购,都被统一划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若想继续从事经营活动,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许可经营证件(如食品、奶粉类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新规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今后无论是直邮还是人肉代购,都逃脱不了依法纳税,不再赌运气,而是过海关时次次开箱、人人开箱。但是代购价格并不会明显上扬,但为了平衡偶尔“被税”的风险,大多数代购会把税款平摊到所有订单中,提高一些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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