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出台 电商行业乱象将受遏制

2018年10月15日16:41  来源:济宁新闻网  作者:孙灵猛

济宁新闻网10月15日讯(记者 孙灵猛)买到问题产品却投诉无门;代购广告逼真,被高仿假货蒙骗;给出的商品差评被“悄悄删除”,还被商家骚扰;购买会员反遭“大数据杀熟”,这是不少消费者日常网购中的糟心经历,这些防不胜防的营销套路,现在终于有了“克星”。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出台,新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这五部分做了规定。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顽固商家”,《电商法》规定,在没收违法所得之余,还可能被处以最低五万元,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律师杨力:“进入新时期以来,社会发展、物资交流形式日益多样化,出现了微商、直播销售等新生事物,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纠纷,急需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监管、处罚违法行为、防止坑害消费者行为的发生,同时,在双方产生纠纷时,也需要一部法律来调整与规范,做到有法可依。因此,电子商务法的制订,是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非常及时、非常必要。”

日常生活中,对消费者而言,没有什么是比买到假货更让人烦恼了。看着网上琳琅满目的“宝贝”,却难以分辨哪家才是正品。为解决电商平台的这一问题,《电商法》规定,除从事个人农副产品销售、零星小额交易等活动之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如果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对自行终止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还应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还将被处以最低五万元,最高二百万元的罚款。

网购买到了“问题产品”却不敢给差评,你有过这样的经历吗?在差评骚扰、差评报复、差评被恶意删除等手段的威胁之下,一个差评的代价,或许高于“问题产品”本身带来的损失。有的卖家之所以这么猖狂的威胁消费者删差评,就是因为其“威胁成本”太低。如果店家被平台封了店,完全可以重开一个,所以他们并不在乎和消费者“死磕”。

新公布的《电商法》规定,“未向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将被处以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此外,针对消费者所关注的“支付宝转错账”的责任承担问题,也被写入了《电商法》。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确认转账)前,应当仔细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收款人、转账金额等完整信息。若支付指令发生错误,支付平台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纠正,否则造成用户损失的,支付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支付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若支付平台能证明用户为过错方的,不承担责任。

律师杨力:“电子商务法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如果发现电商经营者或电商平台经营者有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对其进行处罚。如果发现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与宣传不符,有权要求换货退货,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给自己造成损失,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总之,消费者要用足、用好这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这样不但能很好的防止自己被坑害,而且能够促使电子商务市场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并且发展的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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