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人 关于工伤康复治疗,你需要知道这些

2018年09月26日14:23  来源:济宁新闻网  作者:孙灵猛

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孙灵猛) “天有不测风云”,务工者在劳动的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难免有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为更好地让劳动者就医,《济宁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出台,工伤康复方式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办法规定,根据工伤人员的个体情况,工伤康复可采取门诊、住院、家庭随访等多种康复医疗服务形式,合理使用工伤康复费用。

济宁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王芳介绍说,“工伤康复主要是实行‘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原则,即经过确认以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他的康复治疗必须是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完成。”

工伤康复应先由工伤职工提出申请,由工伤康复医疗专家组进行康复资格确认,确定康复方式为门诊还是住院;关于康复周期,一般轻、中度患者门诊或住院康复时间不超过3个月,重度或者特别严重患者不超过6个月。

“如果在门诊或住院期间他的伤情发生变化影响康复进程,或者已经达到康复终结时限,但是职工仍有较大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可以进行延长,延长最长不超过3个月。”济宁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王芳说,“康复专家组确认以后,我们出具《康复资格通知书》,职工拿着确认通知书到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我们济宁市康复医疗协议机构是济宁市中医院。”

按照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有:未按照本规程规定而发生的康复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以及康复对象自行要求使用的费用,康复期间因醉酒、吸毒、自杀、自残或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致伤发生的费用等七种情况。

济宁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王芳介绍说,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确实因为康复协议机构医疗设备、条件等限制需要进行转院,或者转到外地进行康复治疗的,应该是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市社保局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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