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嘉祥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的郭祥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底至2017年5月,郭祥瑞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大张楼镇原方道沟村老教堂院内(周边均为复垦后的农田)电镀加工生锈的铁质鸡笼和鸟笼,生产过程中将酸洗、电镀后含有锌、铬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经过三个排放口直接排放至院内无防渗措施的砖砌储水池内。
嘉祥县环保局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本案环境损害费用约在4.4-16.7万元之间。郭祥瑞非法进行电镀加工,排放含重金属锌、铬的污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处郭祥瑞刑罚的同时,判令其及时修复生产区域内被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若郭祥瑞不能修复,由其依法承担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10.5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评估费用。
经审理,嘉祥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决全部支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该案是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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