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市人社局要求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其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同时,职工享受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待遇。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有关部门应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依法严肃查处。 同时,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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