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职工提公积金 不需提供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018年06月27日09:10  来源:齐鲁壹点  作者:于伟 桂洋

26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不需再提供相关申请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原来的规定的一年改为满半年,即可提公积金。

具体来看,将提取条件“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一年的”调整为“缴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缴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提取业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也不再要求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对“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其他需要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提取的,由单位专管员填写并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此外,将提取条件“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间隔时间由满12个月提取一次调整为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比如现在6月份提取公积金,按照原来规定,要满12个月,也就是要到明年6月份才能再提取。而政策调整后,过了2018年,也就是明年1月份起就可提取公积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取消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能以同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的限制。“职工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前,可以购房名义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房款总额;办理贷款后则提取还贷,提取额不超过当年的房贷还款额。原来办理贷款后,就不能以购房名义再提取。”这名负责人表示,如今政策调整后,若职工购房时没提取,办理公积金贷款后,还可有一次机会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只要不超过房款总额即可。

具体来看,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自住住房的,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一次性提取产权人本人及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取得有效购房凭证当月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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