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济宁这些项目“放价”价格由市场调节

2018年06月14日09:38  来源:济宁晚报  作者:王仰浩

日前,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新修订的《山东省定价目录》已于6月1日正式施行,对包括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高等学校自考助学学费标准等在内的20项政府定价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最大限度限于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根据新版《定价目录》,对包括省际省内与高铁动车组平行线路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政府投资的体育文化设施收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防雷检测服务费、客运出租车挂靠管理费、房地产测绘费、自愿委托的出入境检疫检测收费、自愿委托的计量检定费、中医定向透药治疗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高等学校自考助学学费标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等20项政府定价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同时,重新将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恢复实行政府定价。

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做好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工作,规范有关单位和经营者的价格收费行为,市物价局专门召开了价格政策规定提醒告诫会,有关单位、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时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倡导诚信合法经营,做到明码标价,杜绝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在经营活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相关商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以各种形式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有使用价格手段,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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