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6人禁渔期非法电鱼 被判其缓刑+买鱼苗放生

2018年06月07日09:05  来源:济宁新闻网  作者:寇文一 杨艳辉

济宁新闻网6月6日讯 ( 通讯员 寇文一 杨艳辉)购买设备组装大功率柴油发电机组电鱼船,雇人在禁渔期非法电鱼,对处于繁殖期鱼类等渔业资源造成致命损害,危害种群繁衍,损害公共利益。6月4日,微山县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主犯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6名被告投放微山湖鲤鱼幼苗1000余尾。

2016年底,刘某某花了8000余元购买了增氧机、柴油机、发电机、电圈、电容等设备,安装固定在一艘6吨重的水泥挂浆船上。刘某某及其妻子,以每人每天100元的价格雇佣了4个人,6人分工负责开船、电鱼、捞鱼。

2017年3月6日13时许,6人从微山县留庄镇南羊庄村出发,驾船到留庄镇靠近滕州市“红荷湿地”的微山湖水域进行电鱼。刚开始电鱼5分钟,就被渔政站的工作人员发现。经过清点,刘某某等人捕捞渔获物3斤,除一条黑鱼外,剩余均是体型较小的鲫鱼。

“2017年南四湖及其贯通河道的禁渔期自3月1日起至6月25日止,期间上述水域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刘某某等6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电击这种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办案检察官介绍,经过初步审查,发现刘某某等6人的行为不仅涉嫌犯罪,而且其行为对处于繁殖期的众多鱼类、浮游生物等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如何确定刘某某等人非法捕捞而产生的危害后果呢?济宁检察机关委托县渔业综合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刘某某等人非法电鱼活动的危害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修复的意见。评估认为刘某某等人使用的柴油机和电机功率较大,交流电场产生的扩散电流对电场范围内的各类水生动物产生强烈的危害,直接导致损伤、畸形甚至死亡,危害面广,没有品种选择性,大小通吃,而且对鱼类性腺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导致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繁衍。电鱼行为对浮游生物、底栖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破坏食物链和食物网,危害湖泊局部生物群落结构,严重危害附近生态环境。另外,电鱼导致直接损失120元,间接损失鱼卵224.1万粒。专家建议放流规格为50克/尾的微山湖鲤鱼幼苗1120尾,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主犯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6名被告投放微山湖鲤鱼幼苗1000余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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