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发布2011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2012年03月15日16:05  来源:济宁新闻网  作者:韩峰

  济宁新闻网3月15日讯(记者 韩峰)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解决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纠纷,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济宁仲裁委面向社会发布了《2011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以案例评析的方式,介绍了运用仲裁法律手段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优势和特点,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一条快速、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


  据介绍,2011年,济宁仲裁委受理各类案件479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6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4.4%,主要集中在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一房两买、面积缩水和房屋质量等合同纠纷。济宁仲裁委通过调解和裁决的方式,妥善解决了纠纷,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38.3万元。


  济宁仲裁委员会从165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选出10个典型案例编印成册,希望能对广大消费者有所借鉴和帮助,并在发布会上重点介绍了其中三个典型案例,供广大消费者参考。


  典型案例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付的,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提要】张某与济宁××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公司建设的预售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前,交房条件为"经综合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张某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通知张某上房。张某以开发公司无法证明该楼盘已通过"综合验收"为由拒绝上房,且双方就逾期交房违约金、返还面积差价等事宜协商未果。2010年7月,张某依据合同中的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济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开发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签约时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经综合验收合格",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在竣工后须经消防、规划、防雷、档案、人防验收等综合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根据涉案房屋所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涉案房屋于2008年7月3日仅通过了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五方验收,而消防、规划、防雷、档案等验收均在其后分期分批通过。鉴于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张某,构成违约,仲裁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裁决开发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1658.74元。


  【消费提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给买房者逾期交房违约金。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的交付时间一定要约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旦产生逾期交房,充分利用法律的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由于商品房的质量关系到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商品房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或者综合验收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买房者有权拒绝上房,因没有验收合格而引发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上房时,一定要落实清楚该商品房是否具备了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定的综合验收合格条件。如果没有验收合格,买房者可以拒绝上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因逾期而产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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