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团员青年“雷锋月”志愿无偿献血的倡议书

2024年03月07日18:09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关于号召全市团员青年“雷锋月”志愿无偿献血的倡议书

广大团员青年和志愿者朋友们:

生命呼唤血液,爱心需要奉献。每年3月是学习雷锋无私奉献精神的月份,为进一步弘扬雷锋精神,发展和壮大无偿献血公益事业,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发扬友爱互助的人道主义精神,共青团济宁市委向广大团员和青年朋友们发出无偿献血倡议:积极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志愿加入到无偿献血的队伍中来,捐一份热血,献一片爱心,以实际行动支持无偿献血这项体现爱心与奉献的社会公益事业,为无偿献血宣传、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作出表率。

无偿献血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一项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家庭幸福安康的民生工程,也是每个健康适龄公民的义务,更是我市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年是城市文明建设的中坚力量,是无偿献血的适龄群体。血液,是生命和健康之源,是人间传递真情的红色纽带,输血更是现代医学治病救命的重要手段,在科学技术还不能研制出人造血液的今天,医疗用血只能从健康人体抽取,无偿献血毫无疑问成为临床用血的唯一来源。大量科学研究表明,合格献血者科学献血不但无损健康,相反还可以刺激人体的造血功能,促进血细胞的新陈代谢,对身体有利无害。坚持长期科学献血,不但可以减少心脑血管的疾病,而且还可以促进身心健康发展。为满足临床用血需求,让更多的患者重燃生命希望,让无数的家庭重获幸福时光,让我们勇敢地伸出臂膀,为爱捋袖,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青年先锋精神,以参加无偿献血的方式拯救同胞的生命,让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共享生命的感动!

让我们行动起来,加入无偿献血队伍,一起成为守护生命的平凡英雄,用热血传递爱与希望!无偿献血服务热线:400-657-3369;2171010济宁献血微信公众号:

爱心公民可关注公众号进行预约,到流动献血车或固定献血点参加献血。

爱心团体可拨打无偿献血服务热线预约献血车上门服务,市中心血站流动献血车将热情接待每位无偿献血者。

共青团济宁市委

2024年3月7日

无偿献血者献血前、后的注意事项:

献血前

1.  提倡年满18-55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出示真实的身份证明。既往无献血反应的多次献血者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2.  献血前一天休息好。献血前前一天晚餐和当天早餐不要喝酒,不要吃鱼、肉、油条、豆制品等高脂肪、高蛋白的食物,以免发生脂肪血,影响化验结果和血液质量。但也不要空腹献血,可以吃些清淡饮食,如馒头、稀饭、清汤面条。

3.  献血一周内避免服用任何药物、女士避开月经期前后三天。

献血后

1.  针眼的护理:献血后及时按压针眼5-10分钟,千万不要揉搓针眼,以免造成局部渗血。献血后1小时方可取下弹性绷带,24小时内穿刺针眼不要沾水,避免穿刺针眼感染。若穿刺部位出现青紫,多因按压不当,少量血液渗出到皮下所致,可24小时内局部冷敷,24小时后热敷,一般10天左右即可恢复正常。

2.  饮食与休息:(1)献血后使用高蛋白、易消化吸收的食物,如:肉类、蛋、奶及豆类食品等,避免暴饮暴食;献血当日尽量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高空作业及过度疲劳,手臂避免过度用力;4小时内多饮水,有助于血容量恢复;半小时内不要吸烟;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睡眠。(2)部分献血者献血后有疲劳或困倦感,属正常的生理反应,不必担心,献血者保持精神愉快、情绪稳定,要有充足的睡眠,尤其是首次献血更为必要,适当休息即可恢复。也可拨打血站的电话400-657-3369或2171010联系血站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3.  血站对献血者血液进行转氨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等项目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以短信方式反馈给献血者。

济宁市无偿献血优待用血返还政策

我们济宁市目前执行的优待用血报销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济宁市血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1号令)、《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卫医法[2002]193号)及《济宁市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凡在我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享受以下优待用血权利:无偿献血的公民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因伤病医疗用血时,可免费享受与其无偿献血等量的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五条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对献血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来源:济宁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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