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还赔吗?法院判了!

2024年03月05日11:24  来源:山东高法

封面新闻

鲁法案例【2024】130

■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还赔吗?法院判了!

2020年11月23日13时17分,王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与同向前方冯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2月9日,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乘车人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某某系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权人和驾驶人,并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保险、不计免赔率险等。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某的行驶证显示轻型仓栅式货车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的《机车辆保险单》显示,车辆投保时显示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案发时,王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通过运满满平台接单后,正在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为轻型仓栅式货车投保“非营运”性车损险,其提供的行驶证载明轻型仓栅式货车为“非营运”性质,王某某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车辆亦为“非营运”,而王某某却注册运满满平台账号,利用该车多次在平台上接单,长期从事“营运”性运输活动。并且,此次事故正是由于王某某从平台上接单,运输货物所导致。因王某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令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而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免责并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案不小办

■青岛海事法院:乘风破浪的勇气,源自司法为民的初心

秦皇岛某船舶配件等四家公司因宁波某海运有限公司欠付油料、物资、船舶配件等款项,申请扣押其光船承租的货轮。然而,该货轮在石岛港仅为短期停泊,随时都有起航的可能。承办法官曲燕军仔细审查了保全申请材料,立刻将货轮空载船体高等情况落实清楚,第一时间联系出海所需船舶。      

在抵达货轮所在的石岛港锚地时,海上阵风达到5-6级,浪高近两米,干警们乘坐的船舶犹如沧海一粟,颠簸得十分厉害。张丰伟通过电话与货轮大副取得联系,说明来意后,要求船员放下舷梯以便于登船实施扣押。幸好,法庭干警们最终有惊无险爬上货轮,协助法官顺利将货轮实施扣押。返程时夜色降临,回到码头已是晚上六点。在海上漂泊了近四个小时,但案件还没有结束。回到法庭后,曲燕军第一时间与货船船长取得联系,告知扣押情况,接着分别与当事人沟通,寻找更多调解的可能。     

“我们希望后续能找到更好办法,既让申请人及时拿到欠款,也能不影响货船航运,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这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曲燕军郑重地说。

■莒南法院:为了半亩地不误春耕/他们现场勘验3小时,席地开庭调解2小时

“1棵、2棵、3棵……那棵苗漏数了,得加上……一共2268棵”,这是2月28日,莒南县人民法院洙边法庭的法官在洙边镇后净埠村一块被烧坏的柏树苗地里传来的声音。一年前,古稀之年的丁某燃烧杂草时不慎引燃了邻地赵某的柏树苗,双方因为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引发诉讼。办案法官了解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烧毁的苗木数量,原告赵某主张烧毁的苗木有3000多棵,每棵按2元计算,损失不下6000元,而被告丁某则认为原告的损失只有1000棵,损失也就2000元。为了尽快查明损失,不耽误春耕生产,洙边法庭采取“现场勘验、地头调解”解纷模式,把庭审“搬”到田间地头,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办案效率。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经过法官3个多小时的清点,原、被告双方确认被烧毁的树苗一共2268棵。“现在开庭!”法官、书记员、特邀调解员、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席地而坐,一场别开生面的“草地审判”在暖暖的春风里开始了!直到下午2点,经过承办法官长达2个多小时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耐心说服,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4100元的调解协议。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坐诊”变“出诊”,法官寒冬下海查案情

数九寒冬,地处黄海之滨的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空中不时飘着冻雨,寒意袭人,冬日的海边更是少有人迹,这天上午九点,涛雒法庭李治升法官等一行人的身影出现在海边滩涂上……原来,涛雒法庭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尹某与被告滕某均从事海产品养殖业,为抽取海水方便,二人均在近海海域开凿海井、铺设管道供养殖使用。2021年春,滕某因有海井需要铺设管道,其了解到该海域有闲置的管道,遂决定不再另行铺设,便将管道进行切割以便自己使用。事后,尹某发现自己的两根海水管道被人割断,便找到滕某讨说法,可是滕某对割断尹某管道不予认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尹某遂诉至法院。经过实地挖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意见,李治升法官对案件事实充分掌握,对下一步理清案件事实、依法审理打下坚实基础。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131

■临沭法院:小学生在校内打架受伤,赔偿责任谁来担?

2022年11月,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轩,在上课期间与同班同学小亮(均系化名)因琐事发生争执,任课老师发现后,让二人到教室外面,然而二人在教室外继续抓打,致小亮右外踝骨折。小亮先后在县医院、市医院检查治疗。后经鉴定,小亮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小轩父母拒绝赔偿,小亮母亲将学校、小轩及小轩父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学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对小亮被伤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小亮因治疗伤害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亮与小轩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心智水平可以预料到互相抓打可能带来的伤害后果,小亮与小轩对本次纠纷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两人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某小学、小轩对小亮的损失分别承担50%、30%的赔偿责任,小亮自行承担20%的损失。因小轩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小轩父亲承担。

法院遂依法判决小轩父亲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3.4万余元,某小学赔偿5.7万余元。

鲁法案例【2024】132

■淄博市周村区法院:域名下网站内容侵权应由实际控制人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A公司经授权享有电影作品《XXXXX》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2年10月11日,原告A公司发现某影院网站未经许可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经查询网站的域名备案主体为B公司。原告A公司认为被告网站未经合法授权,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其涉案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立即删除网站中的电影作品,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000.00元。

被告B公司辩称,原告A公司取证时被告已不是涉案域名的使用人,不应承担涉案域名的相关侵权责任,不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虽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并要求依法依规注册域名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但由于互联网的隐蔽性及复杂性,不排除可能存在ICP备案信息与域名注册持有人不一致或者未规范变更ICP备案登记等情况,网站域名备案主体与实际使用人并非存在必然对应关系。

原告A公司取证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此时涉案域名实际使用人并非被告,且涉案网站内容与被告的经营范围并无关联。原告A公司亦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域名在播放侵权电影作品时,IP地址、服务器与被告公司存在关联性或由被告公司经营管理。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公司就是涉案域名的实际持有者及被控侵权网站的经营者。据此,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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