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公安:杜绝网络暴力,守护网络净土

2024年02月28日15:00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王身松

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王身松 通讯员 方静)什么是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语、图片、视频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名誉、权益、精神与隐私造成损害的现象。

网络暴力的原因分析

施暴者:往往打着“道德正义”的名号,通过标签化、情绪化宣泄不断引发关注。

造谣者:利用网民好奇心,制造“轰动效应”,吸引眼球、博得流量,获得经济利益。

传播者:人云亦云,对煽动性文字缺乏自主判断能力,不能预见传谣行为带来的恶劣后果。

受害者:取证难,维权难,因为很难自证清白而不得不选择隐忍和沉默。

网络暴力的形式

网络暴力的形式多样,除了语言上的攻击,还包括行为上的暴力。网络匿名性导致人们往往忽视法律责任,未经同意公布他人隐私,侵犯法律权益。

网络事件不时波及现实,造成当事人及其亲友生活受扰,人身权利受损。这种心态和行为与文明社会的价值观背道而驰,应受到谴责。

网络暴力的特点

网络暴力具有自发性、社会敏感性、开放性信息结构和虚拟促成的恶劣影响四大特点。

1.自发性体现在事件传播中的自觉性,即使背后可能有操控者,大多数参与者并不自觉。

2.社会敏感性指网络暴力往往围绕敏感话题展开,易引起广泛关注。

3.信息结构的开放性意味着任何人几乎都可以在网络上发声,但这也埋下传播失控的隐患。

4.虚拟性的保护使得人们在网络上更加大胆,缺乏现实中的约束和惩罚机制,容易导致失控和极端行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在网络上发表任何言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

任何违法行为都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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