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谁来还债?

2024年01月11日16:46  来源:​山东高法

封面新闻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018

■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谁来还债?

侯某系菏泽某家俱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侯某因家俱公司经营需要,自2018年1月18日起从朋友吴某处借款,截至2022年2月18日共欠本息300余万元。后以上款项由侯某继续使用,借条上盖有被告家俱公司印章。家俱公司以一块地块做抵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进行抵押登记。家俱公司及侯某拖欠借款不还,吴某为此诉至开发区法院。

本案借贷,家俱公司形式上为担保,但法定代表人侯某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应与侯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双方约定的土地抵押,没有证据证实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侯某、菏泽某家俱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息300余万元及利息。

府院联动

(图源网络 侵删)

■威海法院:聚多方合力,绘高质量发展“同心圆”,荣成法院府院联动工作纪实

近年来,荣成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着力深化全层级覆盖、宽领域联动、常态化运行的府院联动机制,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万人操弓,共射一招,招无不中。协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营创法治化营商环境、健全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题、精准有效防控重大风险、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荣成法院将持续在“联”和“动”上双向发力,推动行政与司法有机衔接、叠加互补,为奋力建设“深蓝、零碳、精致、幸福”的现代化新荣成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小案不小办

■冠县法院:再添新“利器”,案件查封管理预警系统正式运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的查封管理,冠县法院研发案件查封管理预警系统,并于近日正式上线运行。

该系统在录入保全财产的基本信息后,在查封、冻结到期前的前30日、20日、10日会自动向承办法官、当事人的手机发出预警短信,提醒及时续查、续冻,防止出现因查封、冻结超期而影响案件办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该系统的运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下一步,冠县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将继续强化智慧法院建设,利用新技术应用持续赋能,为执行工作的高质高效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临朐法院:在“如我在诉”中画出最大“同心圆”

临朐某金属制品厂将一小区楼宇门的安装工作外包给刘某,刘某雇佣王某安装楼宇门并为其支付劳务费用。2022年9月份,王某在小区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脚部被玻璃砸伤,先后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 刘某先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王某受伤后,身体状况、经济来源都受到较大影响,数次与刘某、临朐某金属制品厂协商赔偿一事,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承办法官非常体谅当事人心情,耐心与他们沟通,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给出了几方当事人均可接受的调解方案,成就了皆大欢喜的结局,画出了最大“同心圆”。原告当庭收到“热腾腾”的案款,当事人现场握手言和,既解了“法结”,又解了“心结”。案件调解完成后,承办法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了普法教育,提醒依法依规生产作业,注意防范风险,树牢安全意识,避免损害发生。

鲁法案例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019

■烟台中院:离婚时民事调解书中对共有不动产的分割能否对抗在后的强制执行?

李某与柏某于2020年12月3日经福山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将登记在双方名下按份共有的房产(其中李某占比60%、柏某占比40%)归李某所有,由李某继续偿还贷款,待房贷还清后,李某协助将房产过户到原告柏某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向农业银行某支行借款,2021年1月20日福山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李某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福山法院查封了前述的涉案房产,柏某在去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发现了上面的查封情况,因此以与李某离婚时民事调解书中协议涉案房产归其所有为由,向福山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对执行过程中所查封的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福山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约定涉案房产归案外人所有,该民事调解书的作出时间早于涉案房屋的查封时间,人民法院所制作的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民事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柏某对涉案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应予支持。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020

■莒南法院:妻子状告公婆阻碍其行使对丈夫的监护权,法院怎么判?

小李与小王系夫妻关系,王某某和赵某某系小王的父母。小王颅内出血,经法院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小李为小王的监护人。在小王住院康复期间,小王的父母将小王进行了转院治疗。小李一纸诉状诉至法院,状告小王的父母阻碍其行使监护权,严重影响了小王的身体康复,要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和赵某某立即停止阻碍小李对小王行使监护权的行为,配合小李将小王转院至北京某医院,并支付小李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并不排斥被监护人的父母基于亲情自愿履行照料责任。本案中,在小王因患病被鉴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虽经法院指定小李为其监护人,但根据其病情需要长期在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情形下,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王某某、赵某某与小李同样作为小王的至亲,自愿悉心照顾小王的饮食起居,并无不妥。患者在哪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不仅涉及到专业诊断,亦与公民人身权相关,不宜由法院判决确定,小李要求法院判决小王之父母配合其将小王转院至北京某医院,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小王之父母将其子小王转院治疗,随后告知小李,小李亦前往医院探视,并未给小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小李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视频普法

平阴法院:票据权利丧失后,持票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来源:山东高法

我来说两句 0人参与,0条评论
发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版权及免责声明:本网所转载稿件、图片、视频等内容仅出于向公众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公司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jnxww@163.com),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所有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