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出具两张欠条,这笔“分手费”怎么算?

2023年12月01日09:19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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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655

临沂中院:同日出具两张欠条,这笔“分手费”怎么算?

大宝和小赵曾是恋人关系,因矛盾较大分手。分手后,2021年7月,双方对恋爱期间的花费问题进行结算,小赵应当返还大宝各种项款共计12万元,并书写欠条一份。因字迹潦草并有修改,大宝又让其重新书写一份12万元欠条。2021年11月,双方就还款事项重新签订《纠纷协议》,约定小赵当天支付6万元,剩余6万元由中间人进行沟通解决,并备注欠条一张现场销毁。后小赵又通过中间人支付给大宝1万元。2022年8月份,大宝以小赵出具的12万元欠条为依据诉至费县法院,要求其偿还12万元。庭审中,小赵辩称,已支付7万元。大宝称该7万元是偿还的另一笔债务。小赵又提供2021年11月现场销毁欠条的视频,证明销毁的欠条与大宝提交的欠条内容一致,并不存在大宝陈述的另一笔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小赵为大宝书写的两张12万元的欠条是两笔债务还是同一笔债务。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在案证据,大宝与小赵原系恋爱关系,该欠条是二人感情出现矛盾后形成,是对二人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进行的结算。第一张欠条字迹潦草并有修改,第二张欠条相对工整,内容一样,两张欠条都是12万元,加起来是24万元,而大宝提交的银行转账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对小赵享有24万元的债权。二人重新达成的《纠纷协议》上,协商当天支付6万元,余下6万元由中间人沟通解决,并备注欠条一张现场销毁。该《纠纷协议》与两张欠条具有前后连续性,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双方仅存在12万元一笔债务关系。遂判决小赵偿还大宝剩余欠款5万元。

鲁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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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院:误捕“夜鸮”受处罚 能动司法解纠纷

张某系某村村民,为防止鸟类啄食苹果,在自家果园旁私自设置了粘鸟网,不料,一只猫头鹰在捕食时不慎自投罗网,被同村人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经查证后,认为当事人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移交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行政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猎,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张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裁量情节,实地查看案发现场,走访周围群众,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庭前会议,与原、被告就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交流。调查过程中,张某曾向法官表示,自己没有捕猎猫头鹰的主观故意,猫头鹰落入粘鸟网应属于误捕,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经过审查,张某私设粘鸟网、误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的行为确已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其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办案法官敏锐地察觉到,仅仅驳回张某的诉求,并不能触及问题根源,若不能彻底解开案件症结,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便无法实现定分止争的裁判目标。于是,办案法官转变工作思路,数次对张某进行耐心劝解,在一次次认真细致的思想引导和法律阐释中,张某充分认识到了私自设置粘鸟网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承诺今后不再私设粘鸟网,但仍然认为罚款3万元的处罚过重。

考虑到张某的经济生活状况及其主观过错、危害后果不大等实际因素,办案法官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行政机关进一步优化了行政裁量,在法定幅度内酌情减轻了张某的罚款数额。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签署了不再私设粘鸟网的承诺书,并申请撤回起诉,案件至此得以实质性化解。

日照市岚山区法院:听说过“以羊抵债”吗?来看法院如何灵活执行化解难题

2021年,陈某因家庭周转及投资需要向张某借款30000元,款项到期后陈某迟迟未归还,经法院调解,陈某同意分期偿还张某30000元及利息,陈某在首次归还2000元后,就再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收到此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经网络查控也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当执行干警一筹莫展之时,收到了被执行人经常在某处摆摊卖羊肉的线索,便立即驱车前往核实。

经数次蹲点,执行干警找到被执行人陈某,但陈某表示目前没有钱偿还借款,在现场,执行干警观察到其有几只羊后,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是否愿意“以羊抵债”,申请执行人考虑陈某家庭情况后,愿意以略高于市场的价格接受陈某以羊抵偿部分执行款,被执行人也意识到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同意用羊来抵偿借款,最后被执行人用自己两只羊来抵债,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被执行人将两只山羊交付给申请人,抵偿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另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威海法院:乳山法院推动“府院联动”机制落地见效     

“根据贵院司法建议书内容,经认真研究,我局已初步拟定《进一步规范海景房销售秩序通知》,部署并落实相关工作如下……”近日,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乳山法院发来的司法建议作出回复。

此前,乳山法院在审理购房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交易中仍有诸多不规范销售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海景房销售市场的秩序,致使纠纷频发。

随后,该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规范管理销售、执行签约、网签备案、预售房屋等行为,持续强化行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

为构建多部门联动、源头解纷新局面,乳山法院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不断健全信息沟通和线索移交机制,通过强化类案及典型个案的数据梳理、分析,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或专项报告,不断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3】656

高青法院:“利息再计息”?民间借贷能否计收复利

被告某居民委员会在2011年时向村民集资建楼,收取原告李某集资款11万元,认购房屋押金4万元,后经结算对账原告在置换房屋后需要补缴楼房价款66 310.61元,经折抵后,被告偿还了原告集资款本金83 689.39元(110 000元+40 000元-66 310.61元=83 689.39元),双方之间就集资款本金结算完毕。被告出具的相关证明单据中载明,截止2020年5月31日应付利息113 673.23元,自2020年6月1日起计息,按银行标准利率执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集资款利息及后续利息。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对账单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集资借款的事实。本案,被告已经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并对所欠利息进行了结算对账,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支付时间,被告理应在原告向其主张还款时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对账单中记载的数额支付利息113 673.23元,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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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657

沂水法院: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扰乱人民法院管辖秩序,罚款2000元!

原告侯某与被告向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23年10月,原告侯某在网上立案,将被告向某诉至沂水法院,并对被告向某的银行账户等申请了财产保全。

立案后,承办法官拨打被告电话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却发现原告起诉状上记载的被告电话、家庭地址等信息都是虚假信息,就连原告自己的住址也不真实。就在承办法官准备深入调查时,被告向某发觉自己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遂辗转通过青岛某法院联系到沂水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并提供了自己常年居住青岛的证明。

在证据面前,原告侯某才向承办法官承认:因原被告双方户籍地均不在沂水县,侯某担心在被告住所地立案,被告会“闻风而逃”,便编造虚假地址等信息,并在与被告毫无关联的沂水法院立案,最终形成了这起闹剧。

沂水法院认为,诚信诉讼是法律对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原告侯某诉讼时编造虚假信息,扰乱案件管辖程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原告侯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现侯某已缴纳罚款,该案也由沂水法院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继续审理。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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