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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湿地之美 《济宁市湿地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26-03-12 09:00 来源:更济宁客户端

济宁新闻网·更济宁讯(记者 吴楠)3月11日上午,济宁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济宁市湿地保护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出了一系列强化湿地保护修复、加强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出台,国家、省级层面湿地保护制度框架逐步完善,明确了湿地资源调查评价、面积总量管控、分级管理、监测预警、用途管制、合理利用、科学修复等各项重要制度。济宁湿地资源丰富、类型多样,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交织成网,全市湿地总面积稳定在255万亩以上,现有重要湿地7处,其中南四湖国际重要湿地是我国淮河以北面积最大、保存较好、结构完整的淡水草型湖泊湿地,济宁也成功入选了国际湿地城市,近年来又争取实施了中央财政支持的黄河下游湿地(山东段)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健全完善了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持续推动湿地保护修复与治理。

为了更好地加强济宁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持续提升国际湿地城市建设品质,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2025年济宁市启动了《济宁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在充分衔接上位法规定、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等基础上,有序开展了《条例》起草工作,经各方共同努力,《条例》于2025年11月6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于2025年12月3日由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一条,涵盖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保障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贯彻上级部署 筑牢法治根基

《条例》严格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及《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和国家、省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济宁市实际进行细化与创新,确保上级关于湿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在济宁落地生根。

压实保护责任 健全管理体制

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负总责,实行湿地资源总量控制,层层落实管控目标,统筹管理、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明确湿地管理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乡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

统筹保护与利用 推动可持续发展

明确湿地利用原则和产业优化、生态旅游等相关规定,鼓励开展湿地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以科学利用促进湿地可持续发展。同时,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开展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引导重要湿地所在地区实施产业优化,促进湿地保护与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深度融合,让广大群众在亲身体验中参与湿地保护,增强生态获得感与幸福感。

立足市情实际 突出济宁特色

针对济宁人工湿地占比高、采煤塌陷区新生湿地丰富等特点,专门完善了相关管理机制,强化保护修复措施,结合济宁湿地资源特点,《条例》专门从市级层面细化完善人工湿地和采煤塌陷区新生湿地的保护管理机制,强化管理举措,提升管理效能,为全市湿地资源的科学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湿地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下一步,济宁将坚定不移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全力抓好《条例》宣传贯彻实施。一是广泛开展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政策解读、案例讲解、新媒体推送等方式,多维度、分层次宣传,确保深入人心、覆盖广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湿地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二是细化配套措施。对照《条例》中关于湿地资源调查、总量管控、分级管理、监测预警、科学修复等各项规定,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条例》各项要求可落地、能执行,为湿地保护管理提供扎实的制度支撑。三是强化执法监管。协同相关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依法严肃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强化警示震慑,切实维护湿地生态安全。同时,积极探索湿地合理利用新模式,科学实施湿地修复工程,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美丽济宁”建设作出湿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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