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如下:土地征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土地征收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综合地价确定,当前我市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规定的标准;土地征收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2号)规定的标准。两个文件已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主动公开,您可以登录网址进行查询(https://zd.dnr.shandong.gov.cn/zdgkweb/lawsRegulations?type=BCBZ&city=%E5%B1%B1%E4%B8%9C%E7%9C%81)。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的,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土地征收有关规定执行。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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