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同时,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的规定,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小产权房”不得办理登记。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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