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朋等20人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2020年11月20日23:25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11月20日上午,鱼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朋等二十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鱼台法院受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共涉及罪名15项。

鱼台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朋为非法牟取经济利益,于2015年初,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公然成立山东省兴业财富实业有限公司,并积极招募股东、成员,逐步形成以刘某朋为组织者、领导者,李某环、王某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牛某伟、单某锦、钟某志为积极参加者,相某庆、孙某生、宋某龙、孔某超、牛某良、乔某、金某豪、李某、马某燚、李某豪为一般参加者的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称霸一方,并在泗水县城区及周边形成重大影响,对人民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该组织实施及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各项犯罪事实共51起,实施的违法事件共3起。

鱼台县人民法院以刘某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采矿罪、聚众哄抢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十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其中,判处罚金金额共计213万元。

来源:鱼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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