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 5月16日,由鱼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被告人闫某华为首要分子的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在鱼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起诉书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闫某华与被告人黄某兵、王某立、闫某林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济宁中泰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煤化公司)工地征用鱼台县老砦镇仁南村的土地为由,采取堵门等威胁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强揽中泰煤化公司工程,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闫某华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黄某兵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华、黄某兵、王某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闫某华、黄某兵、王某立均积极实施,互相配合,均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闫某华等11人以威胁手段,强揽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闫某华、黄某兵、王某立等10人均积极实施,互相配合,均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闫某华作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由于案情较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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