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济宁中心城区相关区域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2019年11月12日15:17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高桂菊 徐明波 马超 李斌

济宁新闻网11月12日讯 (记者 高桂菊 通讯员 徐明波 马超 李斌) 记者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实施《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新闻发布会中获悉,2020年1月1日起,济宁中心城区相关区域任何时间内均不得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其中也包括了农历除夕、春节至元宵节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济宁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专班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宋昭君在发布会上介绍说,2006年以来,我市一直贯彻实施的是烟花爆竹限放政策,但随着我市城市定位的提升,面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巨大压力和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态环境的需求,目前执行的限放政策已与城市管理需求不相适应,亟需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予以调整。今年11月7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通告》明确了禁放区域和时间、法律责任和属地监管职责等内容。

据了解,此次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为济宁市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日兰高速一线以北。

(限放区域图)

在上述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为确保《通告》顺利贯彻实施,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将通过宣传告知、及时劝阻、联合执法、依法处罚等措施坚决防止发生违规燃放行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燃放行为相关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此外,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为110。

附:《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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