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济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中兴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经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微山县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中兴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王中兴,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中兴在担任中信实业银行济宁支行(2005年更名为中信银行济宁分行)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中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中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中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中兴身为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济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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