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省十起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微山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某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妻子孟某某,雇佣人员共同在微山湖禁渔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浮游生物、底栖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危害湖泊局部生物群落结构,威胁湖泊生态安全,损失评估为直接损失为120元,间接损失为鱼卵的损失量为224.1万粒。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控刘某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某等六人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微山湖下级湖水域投放微山湖鲤鱼幼鱼1120尾或承担环境修复费用2480元。
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微山湖下级湖水域投放微山湖鲤鱼幼鱼1120尾(规格为50克/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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