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 | 金乡县公安局涉疫情打击处理案件通报

2022年05月20日18:45  来源:金乡公安微警务

警方通报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战“疫”进入了关键阶段,但仍有少数人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妨害疫情防控秩序,扰乱疫情防控工作,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切实维护疫情期间社会大局持续稳定,近期,金乡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疫案件73起,行政处罚131人,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 

魏某某,男,40岁,金乡县兴隆镇张楼村人。5月8日,魏某某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擅自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魏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张某某,男,56岁,金乡县金乡街道人。5月10日,张某某在金乡县奎星街与金珠路十字路口小树林,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经营棋牌室,供别某某、周某某等十余人在棋牌室聚集玩麻将,且该场所无任何疫情防控措施,对我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对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参与聚集玩麻将的十余人,均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三 

牛某某,男,39岁,金乡县兴隆镇人。5月13日,在金乡县兴隆镇陌上花儿童摄影店,负责人牛某某,在明知防疫规定的情况下,未按照防疫要求落实工作人员佩戴口罩接待顾客的规定,存在疫情传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牛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5月13日,在金乡县九星花园23号楼楼下一车库棋牌室内。朱某某、孙某某、张某、朱某、徐某某等人在此聚集进行麻将娱乐活动,具有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五人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于某某,男,55岁,金乡县羊山镇人。5月13日,羊山镇潇洒美业负责人于某某,在明知防疫规定的情况下,未按照防疫要求对到店人员进行测温、查验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检测证明,致使有疫情传播的风险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于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冯某某,男,38岁,黑龙江克东县乾丰镇人。5月17日,中原加油站负责人冯某某对进出加油站的人员没有查看其行程码,没有对其进行登记测量体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冯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朱某某,女,32岁,金乡县鸡黍镇人。5月17日,在金乡县杭州湾小区西门真得利超市上班期间,未查看顾客行程码、对进店顾客未测量体温,存在疫情传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董某,女,35岁,山东省滨州市信阳县人。和谐佳苑北区南门真得利超市员工,5月17日,上班期间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未要求顾客扫场所码,致使多人未扫场所码进入超市,存在疫情传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董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陈某某,男,48岁,金乡县鸡黍镇人。5月18日,在金乡县鸡黍镇鸡黍村枣曹线路北的“陈家羊肉汤”店,经营者陈某某未查看进店人员健康码,未对进店人员进行测温,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金乡县公安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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