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通报
5月15日,微山县欢城镇朱某某(男,48岁),自驾从内蒙古鄂尔多斯返微,朱某某在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拒不配合居家隔离期间疫情防控政策要求,造成较大疫情传播风险。5月19日,朱某某隔离期已满,已被行政拘留七日。
5月18日,在微山县金源路一门厅口,张某某在进入大厅时不听劝阻未按防疫规定佩戴口罩,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目前,张某某已被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请广大居民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所有入微返微人员,须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居)、酒店宾馆、景点景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报备,抵微后严格遵守隔离管控、居家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对不报备或故意隐瞒、漏报、谎报、迟报行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引发疫情传播或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坚决打击,从严处理,绝不姑息。
微山县公安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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