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升格邪教组织犯罪最高刑

2016年06月17日16:11

  一、我国严峻的反邪教形势

  2013年5月28日晚,在招远麦当劳餐厅,以张立冬为首的6名邪教组织成员因发展成员索要电话不成,残忍杀害了一位无辜女性。邪教组织如此猖獗,干出如此令人发指的事情,反映出我国严峻的反邪教形势。目前,我国仍然有11种较为活跃的邪教组织,分别为:“法轮功”、“全能神”、“呼喊派”、“门徒会”、“统一教”、“观音法门”、血水圣灵“、”全范围教会“、”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中国大陆行政执事站“。

  在这种严峻的反邪教形势下,及时的修改《刑法修正案(九)》原有相关条例,对加大打击邪教的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邪教组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邪教组织危害国家的政治稳定,邪教组织破坏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向公职部门渗透,侵蚀国家机构;挑战现行政治体制,反对国家政权。

  邪教组织危害社会秩序稳定,邪教组织非法敛财,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进行经济犯罪,破坏社会生产及财政金融秩序。多数邪教散布“世界末日”、“地球大爆炸”等歪理邪说,哄骗群众交出财产。

  邪教组织危害社会思想稳定,邪教组织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反科学、反文明,亵渎人文精神。

  邪教组织践踏人权,邪教欺骗群众加入组织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声称“信教能治病”,一些群众因此耽误了治疗而导致死亡,或者被邪教用巫术治死、致残。

  三、推进依法治国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治理邪教,是新形势下对治国理政提出的新要求。打击邪教犯罪需要完善刑法条文来支撑,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不仅对于依法打击邪教、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还对依法治国具有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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