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非法集资...济宁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2021年05月12日20:23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李志豪 马超

济宁新闻网5月12日讯(记者 李志豪 通讯员 马超)5月15日是全国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今天下午,济宁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去年全市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情况,并公布了全市公安机关2020年以来打击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贷款诈骗】

杜某某贷款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济宁某公司和秒个车公司在银行办理234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骗取银行贷款3000余万元,约2800万元贷款本金无人偿还,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经精密侦查,公安机关抓获全部涉案犯罪嫌疑人7名,追回涉案车辆120余台,为银行挽回损失1000万元。2021年4月,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贷款诈骗案进行审理。

二、犯罪手法

1.利用客户征信到银行实施骗贷,对于贷款人确实有购车需要的,将最低配车辆的购车发票PS最高配车辆价格,伪造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差价作为购车首付和秒个车公司利润,车辆落户在秒个车公司名下,由贷款申请人无偿使用。

2.贷款人申请消费贷款,银行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账户转入济宁某公司和秒个车公司账户,再转至杜某名下,杜某将小部分资金转至陈某名下,陈某再将小部分资金转至张某、段某等人名下,上述等人将大部分利润留下,给每个贷款人6000至8000元的好处费不等。就这样,3000多万元贷款资金,层层转款,层层减少。

3.专门通过中介发展下级成员,层层介绍,拉拢客户。套用消费者身份信息,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通过中介人层层转款把客户贷出来的钱据为己有。

三、预警防范

请广大群众理性消费,不要轻信具有诱惑力的广告宣传,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保护好个人征信,一旦失信将面临诉讼风险。

案例2【骗取贷款】

山某某骗取贷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犯罪嫌疑人山某某借用本村村民山某某、葛某某等10人名义,采取虚假担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等手段,先后从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村支行骗取贷款10笔,贷款金额合计94.9万元,供山某某个人使用,至2017年7月28日山某某共拖欠农商银行马村支行贷款本金91.2万元。2020年11月4日,嘉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山某某犯骗取贷款案判决,被告人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山某某退赔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村支行人民币44.2万元。

二、作案手段

1.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取贷款。利用亲戚、朋友及其它关系人的信任,骗取他们的身份证件,私自刻制公章,冒充他人名义骗取小额贷款。

2.编造虚有贷款用途骗取贷款。农商银行小额贷款分为农户联保贷款和抵押贷款,部分贷款客户违反贷款用途,忽视贷款性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由骗取贷款,却用于其他用途、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去使用信贷资金、或者用于个人日常挥霍。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是贷款诈骗案件中惯用的伎俩,犯罪分子伪造、变造或无效的存款证明、投资项目的特许文件、公司或者企业乃至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材料,取得贷款部门的信任,骗取贷款。

三、防范提示

近年来,金融借贷违约现象比较突出,一些企业或者个人骗取银行贷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破坏了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信贷资产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存在不正常心态和侥幸心理,企图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实施骗取贷款犯罪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3【合同诈骗】

陆某某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8日,邹城市某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在收购苏州中某公司与苏州华某纺织厂时,作为中某公司和华某纺织厂法人代表的陆某某虚构中某公司资产1.28亿元和朱某的4900万元的《投资入股协议》事实、书写《承诺书》隐瞒巨额债务,骗取刘某的信任后,刘某投资4500万元购买了中某公司49%股份和华某纺织厂全部资产。2019年4月15日,尤某某向苏州市相城区法院提起要求陆某某、中某公司、华某纺织厂偿还5617万元债务(2018年2月之前形成)诉讼;2019年4月26日朱某某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要求陆某某、中某公司、华某纺织厂偿还692.5015万元债务(2018年2月之前形成)诉讼。尤某某、朱某某分别要求法院查封华某纺织厂全部资产。因陆某某名下已无资产,造成刘某的4500万元投资全部损失。2021年3月19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陆某某合同诈骗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犯罪手法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签订合同骗取钱财。

2、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合同、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

三、防范提示

在签订合同前,经营者要认真审查对方经营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是否真实合法,不轻易与不了解的公司、个人订立合同,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4【非法集资】

仇某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士以南京亿创玉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邹城市恒兴财富大厦、南宫房小区附近门头开设“东方非遗”投资门店并任命店长,仇某银被任命为“东方非遗”第七门店的店长。以购买商品可以成为会员并获得积分从而获得高额返利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共吸收69人参与投资,吸收存款11392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797743.18元。2021年3月2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仇某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仇某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仇某银退赔给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92175.1元;被告人张某士另案处理。

二、犯罪手法

1、犯罪嫌疑人采取发放宣传单、进店听课可以领取鸡蛋或者其他小礼品的宣传方式,通过集中讲课、播放宣传片、电话联系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宣传投资信息。

2、以销售紫砂壶等“非遗产品”为幌子,以购买商品可以成为会员并获得积分从而获得高额返利等为诱饵。

三、防范提示

提醒广大市民,切莫相信“高额回报”、“一夜暴富”的虚假宣传,自觉抵制高收益诱惑,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身边出现非法集资等非法经济活动的苗头,请及时劝告身边的亲属、朋友不要上当受骗,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广大群众财产损失!

案例5【信用卡诈骗】

陈某信用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欠他人债务,多次借同事、朋友等人的信用卡,使用自己的POS机将信用卡资金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后,还其债务。后因需要还信用卡的额度逐步增大,陈某以使用POS机刷信用卡充量、提信用卡额度、顶任务等为借口,以奖励电风扇、洗衣机、手机、电视机等作为回报,许诺及时尝还所刷信用卡资金,骗取徐某林、陈某江等人信任后,多次使用POS机刷信用卡,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购买奖品、支付刷卡手续费等,诈骗徐某林等35人1068200元,造成受害人重大经济损失。2021年4月23日,汶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万元。

二、防范提示

1、pos机刷卡套现是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不仅不能参与,而且发现非法中介或套现商户,要积极拨打发卡银行电话或银联客服热线95516投诉,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予以举报。

2、信用卡的申请和使用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切莫贪图便利或轻信他人,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6【骗取出口退税】

济宁某复合材料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7日,济宁市中经侦大队依法对济宁海关缉私分局移交的济宁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立案侦查。经查:2014年至2018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利用其实际经营的济宁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临沂市兰山区某纸业有限公司,采取非法手段,大肆向济宁、临沂两地国家税务局申报退税860笔,申报退税金额1700余万元,已退税款1668万余元。2020年7月30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济宁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和临沂市兰山区某纸业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2660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70万元。

二、犯罪手法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实际经营的两家公司将不退税的商品伪报为退税商品大肆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三、防范提示

无真实货物交易,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发票、倒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是违法犯罪行为,除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外,还将会被列入征信黑名单,企业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口贸易中,应严格依照海关、税务等部门规定进行进出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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