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公益课堂第四讲:增值税加计抵减及留抵退税政策

2020年04月17日19:06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伴随着全国第29个税收宣传月拉开帷幕,FM1018综合广播《联播济宁》与济宁经开区税务局、天舜财税专题推出特别节目《税收公益课堂》,从4月13日开始一直到4月23日,周一到周五,每天一位主讲嘉宾 走进直播间,宣传税收知识,助力企业发展。

今天走进直播间的是济宁天舜财税项目经理黄伟,黄伟是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毕业以后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已有十多年,主要从事财务、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汇缴, 黄老师您好!

黄伟: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很荣幸、也很开心能参加这次FM101.8综合广播《联播济宁》与天舜财税联合推出特别节目《税收公益课堂》,和大家分享增值税加计抵减及增量留抵退税税收政策!

主持人: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大家可能会有些陌生,您能讲一下政策内容吗?

黄伟:财政部、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发布的2019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主持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具体指哪些服务?

黄伟: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其中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性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主持人:纳税人兼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黄伟:纳税人兼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主持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包括哪些?

黄伟:2019年4月1日为界,之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取得的销售额作为判断标准(不足12个月按实际经营期),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即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主持人:如果某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某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黄伟:(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

主持人: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黄伟: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主持人: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黄伟: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比重超过50%的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主持人:如果三个月连续没有销售额,从什么时期开始计算销售额?

黄伟:如果三个月连续没有销售额,就从有销售收入的月份开始连续计算3个月。

主持人:加计抵减政策在2019年先后出台了两个政策,这两个政策有什么区别?

黄伟:刚才讲了(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2019年9月30日又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8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87号公告只适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36号文件,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

第二,期间不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第三,比例不同,2019年第87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加计抵减15%。

主持人:能举一个例子说明这两个政策的不同之处吗?

黄伟:某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电信服务销售额占比30%、餐饮服务销售额占比30%。其后比例没有变化,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餐饮服务销售额占比30%,低于50%,因为电信服务和餐饮服务占比高于50%,则2019年4-9月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又因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餐饮服务销售额占比低于50%,不符合加计抵减15%条件,则2019年10-12月也只按10%加计抵减。

主持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手续怎么办理?

黄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主持人: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如何处理?

黄伟: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主持人:今天还有一个税收政策是增量留抵退税,那什么是增量留抵退税呢?

黄伟: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增量留抵退税就是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主持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黄伟: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主持人: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黄伟: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主持人: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以哪个时间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

黄伟: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信用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主持人:如何计算应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呢?

黄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主持人:针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哪些特殊规定?

黄伟:(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的留抵退税条件取消了39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不低于50万的限制,也取消了每个月增量留抵大于零的要求;退税公式取消了39号公告规定的60%的限制,且退税周期不再强调连续6个月或连续两个季度,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随时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总之,先进制造业的留抵退税的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更宽松,力度更大!体现出国家大力扶持和支持制造业的理念。。

主持人: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哪些行业?

黄伟: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感谢黄老师的讲解,“政策宣传面对面,精准服务点对点”,济宁天舜财税还推出了“助复产促发展公益活动”,企业负责人或者财务工作人员有税费方面的问题,随时可以拨打天舜财税公益服务热线0537—2655600进行咨询,天舜财税将安排专业的税务师提供一对一服务。您还可以拨打黄老师的电话1525475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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