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公益课堂第三讲:公益性捐赠税收问题解答

2020年04月17日17:22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伴随着全国第29个税收宣传月拉开帷幕,FM1018综合广播《联播济宁》与济宁经开区税务局、天舜财税 专题推出特别节目《税收 公益课堂》,从4月13日开始一直到4月23日,周一到周五,每天一位主讲嘉宾 走进直播间,宣传税收知识,助力企业发展。

今天走进直播间的是济宁市天舜财税胡秀红,胡秀红是税务师、中级 会计师、一级建造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主要从事财务、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重组及资产损溢鉴证,胡秀红您好。

胡秀红: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大家好!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众多爱心企业和个人都在积极的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捐款捐物助力疫情的防治工作。捐赠涉及的税收问题,不得不引起广泛的关注,今天梳理了一些相关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及目前捐赠中常见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主持人:上面提到了公益性捐赠,给我们说一下什么是公益性捐赠?

胡秀红:好的,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定义: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主持人:企业捐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要点是什么?

胡秀红: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捐赠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要点有三点①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比如具有广告性质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

②捐赠通过的公益团体必须合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③取得合法凭据,提醒注意的是,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

主持人:对公益性捐赠票据有哪些要求?

胡秀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除了以上说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财税[2020]9号公告还在此进行了突破,对于直接捐赠给医院的物品,可以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主持人:企业公益性捐赠涉及哪些税种?

胡秀红:企业捐赠现金的,涉及企业所得税;企业捐赠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的,除了涉及企业所得税外,还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主持人:从税收优惠角度看,公益性捐赠分为几类?

胡秀红: 公益性捐赠分为一般捐赠和特殊捐赠。

一般捐赠,即在一般时期、对一般事项的捐赠。如某企业2019年向某高校捐资1000万元建设图书馆一座。

特殊捐赠,即针对特定事项(如扶贫、抗震救灾、防疫等)的捐赠。如某企业2008年7月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资150万元建设震后恢复小学一所;某企业2019年10月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资产棉服100件。某企业2020年2月捐赠30万元的口罩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

国家鼓励企业公益性捐赠,制定了一般捐赠的优惠政策。另外,为了特别鼓励应急救灾捐赠,通常会在特定时期或针对特定事项,颁布更优惠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主持人:一般事项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胡秀红: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举例】某企业2018年结转以后年度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30万元,2019年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当年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对外捐赠150万元,则2019年可以扣除的捐赠金额=30+90=120(万元),2019年超过限额的60万元可以结转至以后3个年度扣除。

增值税方面:(1)对外捐赠货物,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需要缴纳;

(2)对外捐赠的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比如2020年1月中国平安向全国800万医护人员无偿提供专属风险保障,中国平安的这个捐赠行为就属于捐赠保险服务,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主持人:“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伴随着全国第29个税收宣传月拉开帷幕,FM1018综合广播《联播济宁》与天舜财税联合推出特别节目《税收公益课堂》,从4月13日开始一直到4月23日,周一到周五,每天一位主讲嘉宾走进直播间,宣传税收知识,助力企业发展。

“政策宣传面对面,精准服务点对点”,济宁天舜财税还推出了“助复产 促发展 公益活动”,企业负责人或者财务工作人员有税费方面的问题,随时可以拨打天舜财税公益服务热线0537—2655 600进行咨询,天舜财税将安排专业的税务师提供 一对一 服务。您还可以拨打宣讲人天舜财税税务师胡秀红的电话183 6975 8858。

主持人:特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胡秀红: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特定事项(如扶贫、抗震救灾、防疫等)的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如果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如:企业2019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0万元。则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0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5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主持人:哪些情况不能享受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

胡秀红:企业所得税方面:

(1)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一般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一般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如果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0或者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 增值税方面:

(1)非公益性的捐赠,视同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捐赠除外);

(2)一般公益性货物捐赠,视同销售;

(3)扶贫捐赠中,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主持人:“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伴随着全国第29个税收宣传月拉开帷幕,FM1018综合广播《联播济宁》与天舜财税联合推出特别节目《税收公益课堂》,从4月13日开始一直到4月23日,周一到周五,每天一位主讲嘉宾走进直播间,宣传税收知识,助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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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捐赠资产价值 怎么确认?

胡秀红: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举例】A企业2020年1月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武汉红十字会)捐赠现金600万元,并取得了加盖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就按实际收到的600万元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主持人:某企业以银行存款外购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N95口罩等物资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武汉红十字会)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 捐赠货物的公允价值是多少?

胡秀红:这个捐赠属于特殊捐赠,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用于免税销售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资公允价值为11.3万元,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主持人:上面主要说了企业捐赠涉税问题,那个人的捐赠涉及哪些政策文件呢?

胡秀红:个人捐赠涉及的税收文件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主持人: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限额是多少?

胡秀红:《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主持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个人捐赠有特殊规定吗?

胡秀红:有特殊规定,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2月7日公布了9号公告规定:

第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主持人:刚才说9号公告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那捐赠金额 如何确定呢?

胡秀红:根据99号公告的规定,个人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比如个人在药店购买了5000元的口罩等实物直接捐赠给收治患有新冠肺炎的医院,那么就可以按照口罩市场价格5000元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主持人:如果员工参与了单位集体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胡秀红:根据99号公告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主持人:如果居民个人只有工资薪金所得捐赠支出可以在预扣预缴时扣除吗?

胡秀红: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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