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波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最高判刑二十五年

2019年12月26日16:26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苏建军

大众网·海报新闻无棣12月26日讯(记者 苏建军)12月26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对郭永波等2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郭永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国宏刚、董志勇、张冬梅、姜中海、孟庆站等25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六十万元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对其违法犯罪所得予以退赔;对被告人郭永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全部财产和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滨州法院系统审理的涉案人数最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

无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永波曾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5年10月被假释。2007年10月份,其通过贿选手段当选为滨城区市东办事处郭集居民委员会主任,后连续把持基层政权多年,2011年12月当选滨城区第九届人大代表;2008年以来,郭永波先后成立多家公司,通过介绍工程、合伙入股等方式吸纳部分被告人加入,逐步积累起经济实力,并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滨州市滨城区当地逐渐形成较大影响;通过经营砂石料、入股小区建设项目、参与拆迁工程,逐渐形成了以郭永波为首的利益集团;自2013年9月起,该利益集团在郭永波的组织领导下,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演变成为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参与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建筑材料供应、经营物业管理等聚敛了巨额财富;通过盗窃、寻衅滋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敲诈勒索、组织卖淫、组织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成立、发展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3起,包括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盗窃、组织卖淫、组织淫秽表演、非法侵入住宅、诬告陷害、虚假诉讼、骗取贷款等。被告人郭永波利用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把持基层政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干扰、破坏公司、企业及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有的被迫接受“调解”;插手多起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滨州市主城区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郭永波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郭永波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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