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细则

2019年07月18日14:33  来源:齐鲁网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认定的项目,合同双方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按照不低于1.0%的标准核定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奖励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标准:

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应为同一项目同期建设内容(同一标段不允许拆分培育),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且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培育房屋建筑群体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体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工期在3个月以上。

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已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奖励政策及检查监督程序:

市主管部门组织对培育对象进行全面对标检查,严格标准、程序。市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工作全过程检查监督,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2年内不接受申报。对于已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发现违反规定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省安全文明工地认定。

市主管部门应出台具体奖励政策,对相应项目部和人员给予奖励,并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认定的项目,合同双方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按照不低于1.0%的标准核定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奖励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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