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7月1日施行 你关注的问题都在这里了

2021年04月14日16:48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王心融

济宁新闻网4月14日讯(记者 王心融)近期,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慈善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济宁市政府新闻办今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民政局与市慈善总会有关人员介绍济宁市学习贯彻条例,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慈善条例》是山东省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规范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条例》共九章七十二条,配套衔接上位法,对《慈善法》及其配套政策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整合、细化、补充,立足山东实际,紧扣制度创新,突出八大亮点:突出改革导向,推动慈善领域“放管服”;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对慈善组织参与应急募捐救助进行规范;与时俱进,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公募资格退出机制;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开具捐赠票据难点问题;立足实际,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了规范;强调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以充分保护慈善财产;适应时代发展趋势,对遗产捐赠作出规定。

发布会上,济宁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四级调研员李银生与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副主任杨东旭回答了记者提问。

Q:作为企业负责人,想捐点款物为家乡困难群众做点好事,《条例》规定了哪些捐赠形式?

A:一是企业或个人可以联系依法设立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按照《条例》第七条规定,我市设立或认定的慈善组织共24家,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共10家,比如市慈善总会及部分县(市、区)慈善总会。二是《条例》第三十七、五十一条规定,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慈善项目冠名、工程留名等方式支持开展慈善活动,依法设立冠名基金,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慈善服务。三是《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三条规定由委托人确定可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企业进行捐赠可提升企业公众形象、享受税收等政策优惠。

Q:为确保募集款物被合理分配,《条例》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做了哪些规定?

A:《条例》第五十九、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等信息,并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条例》第五十八、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服务管理;应当加强慈善捐赠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Q:对解决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开具捐赠票据难点问题,《条例》做了哪些规定?

A:《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了物资等非货币捐赠的价值认定规则。规定“货币性资产捐赠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开具票据;非货币性捐赠以捐赠人提供的发票、报关单、捐赠协议等有关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开具票据,没有提供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计价依据”;“捐赠财产需要评估的,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Q:许多慈善组织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开展募捐,《条例》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了哪些规范?

A:《条例》第三十四条分三款从三个层面对设立专项基金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设立专项基金应当签订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设立专项基金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冠名方式、财产使用与保值增值方式、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二是规定专项基金收支应当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统一管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项基金收支应当纳入慈善组织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三是规定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基金。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不得利用专项基金再设立专项基金”。

Q:慈善捐赠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础,目前,慈善总会为社会参与慈善捐赠提供了哪些渠道和形式?

A:为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形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形式进行捐赠,比如,到慈善总会捐缴现金、POS机刷卡捐赠、到银行存现或转账、到邮局汇款或微信扫码捐赠等,实现全天候接收捐款。除此之外,社会各界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慈善捐赠:一是与各级慈善组织签订合同认捐慈善冠名基金或微基金,以基金本金的一定比例逐年捐赠的方式支持慈善事业。二是捐赠新品适用物资,捐赠物资折算的价款作为捐赠款。三是根据慈善组织设定的慈善救助项目,通过定向捐赠现金或认捐项目基金的形式直接参与慈善捐助,支持特定困难群体救助项目开展或结对资助特定困难群体、家庭或个人。

济宁作为孔孟之乡、礼仪之邦,自古就有乐善好施、积德行善、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始终保持着善行如潮的社会氛围。2020年,全市累计募集慈善款物5亿元,其中募集慈善抗疫款物1.88亿元;拨付抗疫款物2.18亿元,发放慈善救助款物2.81亿元,实施了“情暖万家”“康复助医”“朝阳助学”“慈善拥军”“关爱环卫工·夏日送清凉”等慈善救助项目和活动,帮扶解决了19.46万人(户)困难群众的上学、生活、就医等民生问题。

“济宁市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围绕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进一步发挥儒家慈善文化优势,优化慈善项目,拓展募捐渠道,提升救助实效,营造‘人人可慈善、慈善为人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把济宁慈善这块金字招牌擦得更亮、叫得更响。”济宁市民政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李玲告诉记者。

具体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慈善宣传力度。结合“中华慈善日”“慈善公开周”等重要节点,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微信等载体,采取专题讲座、研讨座谈、有奖竞答等形式,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二是创新慈善捐赠机制。扩大慈善冠名基金、项目定捐、结对认捐规模,拓展网络募捐、公益创投等募捐渠道,优化完善慈善救助项目,营造“全民慈善”的浓厚氛围。创新推动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慈善资源的“五社联动”,让广大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三是完善慈善监管体系。以慈善组织为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推进依法治善、依法行善,增强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四是构建慈善社工发展体系。依托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优化社会工作服务体系,聚焦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提共精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服务,推动慈善社工事业融合发展的“济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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