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查人查房、查就业、查养老 第七次人口普查信息量很大!

2020年09月25日08:22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李志豪 袁旭

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李志豪 袁旭)9月24日上午,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面临的形势任务、主要特点、重点任务及目前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信息、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与以往调查相比,新增了有关就业状况、交通出行、土地承包权、独生子女状况等指标,这些指标除了能够评估测算人口总量、出生率、死亡率、城镇化率、失业率等数据,还可以很好地反映当前社会都非常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比如复工复产复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障、入学教育、城镇化质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大学生就业、新型业态就业、“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实施情况、老龄人口生活状况等。

这次普查既要“查人”还要“查房”吗?

以房“查人”是世界各国进行人口普查普遍采用的方法,因为人都居住在房子里。所以人口普查中“查房”的目的是为了查准人口。同时,由于人口居住状况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为了解我国人口的总体居住情况,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调查问卷中设置了有关居住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居住状况、生活设施、房租水平等与人民生活相关的问题。这次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指标,以便更好的反映当前人口的居住状况。

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是否成为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而且,我们将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公民信息。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普查对象应做好哪些配合工作?

普查对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提供虚假信息,不隐瞒、伪造有关情况。希望社会公众能够热情支持人口普查工作,积极配合普查员开展调查。

这次普查在时间上是怎样安排的?

一是准备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10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进行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准备数据采集处理环境,开展普查宣传,选聘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进行户口整顿,开展正式普查前的摸底工作等。

二是普查登记阶段(2020年11月—12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普查员入户登记,进行比对复查,开展事后质量抽查等。

三是数据汇总和发布阶段(2020年12月—2022年12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数据处理、汇总、评估,发布主要数据公报,普查资料开发利用等。

这次人口普查,在信息技术应用上有何突破?

在这次普查中,将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探索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

值得关注的是,在普查员入户登记前,普查对象可以事先准备好身份证件,提前了解外出家庭成员的现住地址等信息,等待普查员上门登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统一的证件开展工作,普查员上门时,住户可以先验明普查员身份,然后请普查员进入家中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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