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法院对于腾飞等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宣判

2020年09月25日17:21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秦静

济宁新闻网讯(通讯员 秦静)2020年9月24日,金乡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腾飞、李保存、王鲁安参加以周文秀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于腾飞、李保存、王鲁安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于腾飞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多次纠集组织成员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于腾飞身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对其所犯寻衅滋事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保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伙同组织成员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保存身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鲁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伙同组织成员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鲁安身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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