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助企业涅槃重生——汶上法院首例破产和解案成功审结

2022年01月04日14:06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王身松 王春艳 刘婷婷

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王身松 通讯员 王春艳 刘婷婷)近日,汶上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宣告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破产裁定、认可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和解协议、终止破产程序。该案是企业宣告破产后,汶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釆取民事和解的方式,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使企业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的案件。

据悉,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始建于1972年,隶属于汶上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属于集体流通企业。占地面积63.546亩,主要从事生产生活资料、百杂货、五金交电等经营。因经营不善,加上资金匮乏,企业陷入困境。由于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申请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进行破产清算。汶上法院依法受理,并指定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

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企业职工要求自救,并在该案审理期间偿还了部分债务,有清偿债务的可能性。为了切实化解矛盾,救助危困企业,达到最佳社会效果,主办该案的破产团队合议庭,通过对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资产负债结构、债权人诉求、债务人重生可行性等方面深入分析后,发现该案有破产清算转和解可能,遂建议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与债权人进行和解。但是,该企业已宣告破产,按照以前的工作方法,企业破产宣告后就不能转和解程序。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转和解的案例目前在全国法院只有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院一例。

针对这种情况,汶上法院不拘一格、勇于探索,审判人员多次向知名度比较高的破产专家请教,通过专家的传经送宝认识到:破产案件和解,分为强制和解和民事和解,强制和解适用于破产宣告前,民事和解不受破产宣告的限制,贯穿整个破产清算工作的始终。该企业确定破产清算转和解后,审判人员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和债权人的利益诉求点,借鉴江苏吴江区法院的先进经验,因事施策,精准把脉,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寻求利益平衡点;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有效调动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充分发挥中间沟通协调作用。在管理人组织协调下,经过多次协商,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与全体债权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了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与债权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通过和解,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灭掉了四百余万元的债务,使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极大减轻了偿债压力,获得涅槃重生和轻装上阵,真正实现了各利害关系人的多方共赢。破产清算转和解既顺应了时代要求,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济宁市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亮化增添了一笔靓丽色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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