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人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获50万元

2021年10月20日13:35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有奖举报方式

▲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

▲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

▲“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66226110)进行举报。

需要准备的内容

▲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

▲举报人本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多人联合举报应分别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并指定一位代表,未明确指定代表的以名列第一位的举报人为代表。

受理单位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实行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十档奖励金额

第六条 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二)

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三)

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3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四)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五)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六)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七)

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八)

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举报的单位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九)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十)

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本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本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

最高50万元奖励!

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所列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项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涉及多个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奖励分别计算。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的举报奖励事项,自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50万元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个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如何领取奖励?

▲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接到举报查处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举报奖励;

▲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格式向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寄送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受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

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的;

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举报时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的;

举报人未按照规定方式进行举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本人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

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最高20万元悬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污染案件时缺少证据线索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实施最高20万元的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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