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广播电视台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2021年03月24日16:43

一、 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济宁广播电视台

2.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常青路9号

3.宗旨和业务:广播新闻、播映电视节目,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新闻、经济、交通文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转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网络开发;广播电视报出版发行;广播电视产业经营;相关社会服务。

4.法定代表人:李景中

5.经费来源:经费自理

6.开办资金:22716万元

7.举办单位:济宁市政府

二、济宁广播电视台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广播电视台,其他名称全无。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常青路9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县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政府管理。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广播新闻、播映电视节目,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举办新闻、经济、交通文艺广播;

(二)进行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转播;

(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

(四)进行信息网络开发;

(五)广播电视报出版发行;

(六)广播电视产业经营;

(七)其他相关社会服务。

第八条  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台长行政办公会,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第十条  济宁广播电视台台长、书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具体经济来源:经费自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即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及个人。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帐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单位接受财政、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单位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律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改变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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