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济宁施行《水环境保护条例》 违规排污最高处罚20万元

2021年02月20日21:46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新闻网讯  为更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济宁市日前制定出台《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将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违规排污最高将面临20万元处罚。

《条例》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运河、湿地、水库、坑塘、沟渠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根据《条例》,全市各级政府应落实河(湖)长制,实现区域内重要水域全覆盖。实施村级河(湖)长制,鼓励设立民间(义务)河(湖)长。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加快河湖水系贯通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等生态缓冲带。监督依法从事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河(航)道疏浚、河(航)道及码头清淤、水上经营等活动,防止污染水环境。

《条例》规定,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监控系统,建立饮用水水源巡查制度。在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上,应坚持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水资源开发应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此外,我市将把矿井水资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系统进行统一配置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

根据《条例》,济宁市将推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扩容改造,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或者污水收集口、污水管道倾倒污物、垃圾等废弃物。禁止畜禽屠宰、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水。对于违反《条例》规定违规排污者,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或罚款处分,最高罚款20万元。(《济宁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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