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的车再租回 济宁男子这波操作被判合同诈骗

2021年01月07日16:15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新闻网讯(通讯员 林茂)鲁某经营着一家二手车公司,同时也提供汽车租赁业务,2020年4月在朋友的介绍下从李某手中购买了一辆路虎揽胜极光越野车,当时查验汽车的登记证书、行车证都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双方以10万元的价格签订合同,最后在车管所完成过户。

李某说卖车的事儿不想让家里人知道,便提议将这辆车租回去一段时间,因为店里提供租赁业务,鲁某与李某签订期限一个月的租赁合同后,就让其将车开走了。鲁某将车租出去不久便发现这辆车的GPS定位不太正常,显示车辆长时间未动,便给李某联系,其回复说车借给朋友了,朋友去外地出差了。鲁某心里还是觉得不放心,决定去车辆GPS 显示的位置一看究竟。

鲁某顺着GPS从济宁城区赶到了梁山县的一个乡镇上,等见到车鲁某愣住了,这辆车已经卖给当地人徐某了。徐某说自己是从李某手里花11万购买的,并拿出了购车合同,还有机动车登记证书,上面显示的正是李某的名字。徐某多次想去办理过户,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鲁某找上门来。鲁某想要把车开走未果,随即选择报警。

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后,李某交待这辆车是自己之前花16万多买的二手车,买车就是想着利用车弄点钱,卖车前谎称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所以就补办了一本,继而才出现了徐某手中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经鉴定涉案车辆被骗时价值10.8万元。案发后,李某及其家属分别与鲁某、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

2020年9月,任城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租赁的名义骗得车辆后转卖给他人,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通过庭审,法院采纳了任城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以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车辆由扣押机关发还鲁某的公司。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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