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20年10月23日23:06  来源:大众日报

山东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每月增加150元

近日,山东省退役军人厅、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山东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提出,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96970元、93910元、90830元,烈属为每人每年3078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26440元,病故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2487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均为每人每年67240元,红军失散人员为每人每年30340元。

《通知》明确,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188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138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

同时,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540元。

此外,《通知》还要求,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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