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城法院当庭判决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020年09月28日08:30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9月27日下午,任城法院少年家事庭根据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的申请,当庭撤销刘某对其继女小花(化名)的监护人资格,以保障小花的身心健康不再受到侵害。这是任城法院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受害人小花出生于2008年。其父母离异后,其母与刘某结婚,小花随母与刘某共同生活。2019年2月以来,刘某明知继女小花不满十四周岁,仍在家中多次实施猥亵和性侵行为。2020年4月29日,任城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后刘某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9月7日,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向任城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刘某作为小花的监护人资格,任城检察院派员支持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和小花的母亲登记结婚时,小花仍未成年,与刘某共同生活,刘某与小花形成抚养关系。被申请人刘某多次猥亵、性侵其继女小花,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小花的身心健康,依据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刘某不宜再作为小花的监护人,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刘某作为小花监护人的资格,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所谓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全国已发生的继父母侵害未成年人继子女权益的案件中,以遗弃、强奸、虐待未成年人的情形最为高发。

法官提醒:关注未成年人 共筑保护网

法律的惩罚总是滞后的。该继父的犯罪行为虽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并不是一纸判决能够弥补的。从这件案件中,我们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加强教育和监护,提前预防,避免其受到伤害,这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同时,对于已经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我们呼吁应当及时有针对性地对其心理疏导,更多关注孩子的心灵健康和成长。(来源:任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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