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解读济宁市相关部门推出的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政策,今天来了解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相关政策。
对新获得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且绩效评价优秀的,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申报企业需符合下述条件:
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基地内中小企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具有良好示范引导作用和高成长前景。
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50家以上,从业人员800人以上。基地内包含经正式认定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机构、“专精特新”企业和“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
基地内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免费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工作量的20%。
基地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基地申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规范的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以及清晰的服务台账。
申报示范基地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力求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一定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咨询电话:0537-2076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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