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与保护并重 微山县检察院助力企业依法经营

2020年09月10日18:18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崔相游 王海容 张雯

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崔相游 通讯员 王海容 张雯)从严从快,依法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犯罪;宽严相济,防止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主动作为,为企业依法经营提供法律服务……今年疫情防控期间,微山县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企业经营,为企业分忧,护企业平安,努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2015年夏天,微山县某贸易有限公司在与江苏省淮安某有限公司不存在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购买钢材为由,接受不明身份人员以该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总额40万余元,税款68000余元。

作为开票公司的江苏淮安某有限公司实际为没有钢材经营资格的空壳公司。淮安市国家税务局发现该公司向山东、北京等地多家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4月,淮安市国家税务局针对微山县某贸易有限公司接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向微山县国税局送达《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微山县公安局将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某提请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机关作出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依照程序移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联系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以认证、抵扣,虚开税款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办案过程中,微山县检察院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办案方式,不轻易查封涉案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需要到民营企业调查取证的,尽量不给企业 带来负面影响。对于是否追诉单位犯罪,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听取当地政府、工商联意见,结合涉案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注重从保护、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合理采取处理措施,切实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在此案件中,鉴于涉案企业犯罪情节轻微,其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认罪态度好,微山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微山检察院对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案件,在涉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案件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让走上犯罪歧途的民营企业涉案人员既接受法律惩罚,又有机会改过自新。

近日,承办检察官通过实地回访了解到涉案企业的生产规模、复工经营、预期收益等都重回正轨,生产经营秩序良好。

微山的这起典型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依法从严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同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此也希望广大企业、公民以此为警示,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好的,本期济宁检察就到这里,请继续收看联播济宁其他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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