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鼓励职工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2020年08月22日19:43  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

近日,山东银保监局、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通知,发布《山东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方案提出32项具体措施,其中明确:

鼓励有条件的市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营、合理定价的原则,统一为60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医疗、特定疾病等保险保障。

开展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试点。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开发满足人民差异化需求、与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专属商业健康保险品种和服务。鼓励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史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健康保险产品,让广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活起来”,在培育发展健康消费市场的同时,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高健康管理费用在健康保险保费中的列支比例,与医疗、疾控、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完善医疗卫生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等健康类服务,推动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融合发展。鼓励各地开展试点,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参与当地健康管理和疾病预防,提高公众健康水平。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进一步加大在山东养老产业投资力度。鼓励保险资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具备医养结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规范开展康养小镇等复合业态投资,增加多样化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山东合作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商业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养老、护理等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在符合相关政策基础上,优先保障养老服务业用地,优化审批手续,提高信贷资金支持精准度。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及内设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支持保险资金依规投资健康服务产业,允许商业保险机构在山东有序投资设立中西医等医疗机构和康复、照护、医养结合等健康服务机构,在审批流程、建设和运营补贴上按规定给予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基本覆盖公立医疗机构,发挥医疗责任险承办机构独立第三方作用,参与医疗调解体系建设。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养老服务风险管理需求的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面,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

山东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等13部委《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0〕4号),促进我省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服务风险分担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保障民生、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力争到2025年,山东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规模超过1500亿元,商业保险产品供给更加丰富,服务领域更加广泛,功能作用更加发挥,商业保险产业链条深度融入养老、健康和其他社会服务领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保障需求。

——坚持以人为本,提升保障水平。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领保险行业回归本源、专注本业,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广泛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争取金融创新试点政策,激发保险行业创新活力,不断丰富和完善健康、养老等保障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政策引领,强化市场机制。发挥政府指导和政策引领作用,为商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及业务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

二、主要任务

(一)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供给。

1. 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围绕“健康山东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建设等省级战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结合山东实际,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失能损失、康复、照护、生育等多领域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丰富保险产品,完善保障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高重特大疾病、公共卫生防疫、多元化医疗需求保障水平。

2. 开展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试点。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开发满足人民差异化需求、与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专属商业健康保险品种和服务。鼓励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史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健康保险产品,让广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活起来”,在培育发展健康消费市场的同时,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3. 推动个人税优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进一步优化个人税优商业健康保险承保流程。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购买个人税优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做好个人税优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后的培训、宣传和业务承接工作。

4. 扩大商业健康保险责任。逐步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癌症筛查、诊断和治疗相关的产品,支持医学创新,服务国家“癌症防治实施方案”。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结合卫生防疫,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探索增加新冠肺炎等突发传染病保险责任。结合公共卫生防疫实际,积极为医护和疾控人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

5. 开展疫苗接种不良反应补偿保险。探索建立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招投标机制,推动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向保险补偿转变。在我省引入受种者家庭自愿购买补充保险产品机制,以获得更高赔付水平。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科学厘定费率,提升疫苗接种不良反应保险普惠性。鼓励疫苗生产企业购买责任保险,对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不良反应导致的补偿责任进行保障。

(二)运用保险机制完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6. 积极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完善大病保险运行机制,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减轻罹患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前提下,鼓励有条件地区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有资质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7. 启动山东医疗健康险快赔平台建设。支持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搭建医疗健康险快赔平台,促进商业保险机构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实现必要的信息共享。通过快赔平台的推广使用,提高商业保险线上赔付效率,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理赔服务。

8. 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协助医疗费用监管。鼓励各市和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按规定推进信息共享,运用医疗健康大数据助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智能审核监控、医保核查控费项目。推广济南、烟台等市做法,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稽核服务,推进医疗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建设,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能。

(三)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9. 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大力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推动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尽快形成规模和资金效应。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我省试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加大宣传引导,鼓励个人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增加养老选择。

10. 强化养老保险保障功能。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差异化设计保险产品功能。针对普通群众,突出产品的长期养老金积累功能;针对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群体,突出风险保障功能,发展涵盖多种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针对老年群体,突出意外伤害、失能失智、长期护理保障、安宁疗护等个性化服务功能。

11. 延伸养老保险服务链条。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养老服务相衔接的保险产品,积极为消费者提供养老社区、医养结合、医疗照护、智能化养老等更加丰富的养老保险增值服务。

12. 提升60岁以上老年人保险保障质效。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通过细分保障责任、科学厘定价格,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保费低廉、责任灵活、服务升级的保险产品,提升保障水平。积极开展老年人高龄照护保险、安宁疗护保险等产品创新,满足老年人保险需求。

13. 推动“银龄安康工程”等老年人保险提标扩面。鼓励有条件的市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营、合理定价的原则,统一为60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医疗、特定疾病等保险保障。在全省推广政府指导的“银龄安康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各市给予财税金融支持,完善业务监督评价机制,发挥政策示范和规范作用。鼓励各商业保险机构有序参与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14. 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支持各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15. 推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实施。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丰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加大服务创新力度。探索建立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录。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公益律师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援助。不动产登记机构支持并做好相关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工作,公证机构支持并做好合同、遗嘱、抵押过程中的材料公证工作,推进信息共享,规范办理流程,简化证明材料,放宽办理标准,优化服务配套。

(四)推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6. 优化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充实经办力量。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

17. 提高长期护理保险保障水平。丰富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完善涵盖居家护理、机构护理等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市,探索多渠道筹资方式,稳妥开展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18. 加快发展商业护理保险。顺应护理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快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商业护理保险,探索将安宁疗护相关服务费用逐步纳入商业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推动商业护理保险与多元化护理服务相结合,满足不同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的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

19. 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基础建设。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照护人员培养体系建设,注重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专业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搭建与专业医护院校合作平台,推动扩大辅具应用,不断提高照护质量。

(五)释放其他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消费潜力。

20. 精准助力扶贫攻坚。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部署要求,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贫困人口开发保障水平高、保险费率低、理赔条件优的保险扶贫产品,多管齐下,缓解贫困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推动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1. 发展多元普惠保险。鼓励各市结合实际搭建服务平台,建立对口联系,加大信息整合,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为初创企业、科创企业等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保险保障。对于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面向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的普惠保险,结合实际给予政策支持。

22. 提高公众风险分散转移能力。鼓励教育、医院、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以及公众场所、高危企业、地方政府等运用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商业保险机制,提高风险分散转移能力。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专属保险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改进保险服务,加大保障力度。

23. 实施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积极推动我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助力省内社会服务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保费补贴的形式,提高企业投保和商业保险机构承保的积极性。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融资增信、员工生命安全等需求,开发商业性保险产品作为附加险。

(六)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

24. 参与社会健康管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健康中国行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高健康管理费用在健康保险保费中的列支比例,与医疗、疾控、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完善医疗卫生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等健康类服务,推动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融合发展。鼓励各地开展试点,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参与当地健康管理和疾病预防,提高公众健康水平。

25. 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进一步加大在山东养老产业投资力度。鼓励保险资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具备医养结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规范开展康养小镇等复合业态投资,增加多样化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山东合作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商业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养老、护理等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在符合相关政策基础上,优先保障养老服务业用地,优化审批手续,提高信贷资金支持精准度。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及内设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26. 加大健康服务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保险资金依规投资健康服务产业,允许商业保险机构在山东有序投资设立中西医等医疗机构和康复、照护、医养结合等健康服务机构,在审批流程、建设和运营补贴上按规定给予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27. 加强养老、健康机构风险保障。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基本覆盖公立医疗机构,发挥医疗责任险承办机构独立第三方作用,参与医疗调解体系建设。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养老服务风险管理需求的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面,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

(七)推动保险资金加大服务实体经济投资力度。

28. 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入鲁渠道。完善投资项目数据库,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集中展示和宣传推介,明确各项目牵头部门,激发保险资金参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和民生工程建设等积极性。引导我省重点企业加大对保险资金使用力度。

(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29. 完善产品费率体系。引导有条件商业保险机构结合山东实际,加强市场需求调研分析,推动社会服务领域产品创新,进一步降低我省社会服务领域保险产品费率,提高产品吸引力和保障能力,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30. 优化市场准入。围绕山东自贸试验区建设以及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开放新高地战略,支持引进商业保险机构尤其是优质境外商业保险机构在我省投资设立专业健康、养老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支持各种类型的专业健康、养老保险服务机构发展。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设立、迁址、撤销的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31. 加强自贸试验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支持力度。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购买团体商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2. 加强保险市场行为监管。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持续改善理赔服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12378热线、“鲁众小保”微信公众号等投诉维权渠道的积极作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建立省级工作协调推动机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制定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促进本地区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为商业保险机构探索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提供政策支持和办事便利。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商业保险服务,政府适当给予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对引进或组建保险法人机构总部等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适当补贴。

(三)营造良好环境。发挥官方媒体正面宣传引导作用,加大对商业保险知识、产品、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展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研究和教育培训,积极推广成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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