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三十而已》,送你一份《民法典》维权指南!

2020年08月05日08:30  来源:青海普法

最近一部《三十而已》,以女性视角为叙事主题,作为展现新时代都市女性群像的电视剧,引起了观众的高关注度,在即将步入三十岁的道路上,各自不同的遭遇,引起了大家的强烈共鸣。

但是,别光顾着追剧,在《三十而已》中,隐藏的法律问题你get了吗?掌握以下法律指南,就有可能帮你逃过“三十岁”危机!记住,三十岁一切都可以重新出发!

人生如戏,戏如人生!

看剧get法律知识!

01

婚姻之“我”的老公出轨,作为一个全职妈妈,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

剧中讨论度最高的必然是顾佳的“全职妈妈”身份,观众眼中,她是全能妈妈,无论是孩子的教育,还是公司遇到的困难,她都能打理得井井有条,可谓是“上得厅堂下得厨房”的贤内助。可尽管如此,由于婚姻第三者的入侵,最终还是与丈夫以离婚收场。现实终究是残酷的,大多数全职妈妈,因为长期居家,与社会脱轨,很多的辛苦都没有获得同等的回报,对于身兼数“职”的她们,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今年新颁布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婚姻家庭编”,明确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而在《民法典》中则规定是:“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针对像顾佳老公许幻山的出轨行为,可适用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顾佳作为无过错方便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职场之面对同事背后使坏,害“我”险些失业,该怎么维权?

02

王漫妮的同事捡走了客人丢掉的小票,并刻意将巨额消费的积分存进王漫妮的会员卡里,由于商场积分可兑换为消费券或现金,若此行为被认定为王漫妮本人所作,将会面临商场的处罚甚至公司的解雇,王漫妮同事的一系列行为,属于编造事实意图贬损他人清誉,严重侵害了王漫妮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王漫妮同事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毁了王漫妮的品德、声誉、形象等社会评价,并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王漫妮可等事情水落石出以后,依法追究同事琳达的法律责任,并要求琳达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进行赔礼道歉。

03

职场之同事恶意伤害,故意致“我”过敏,该怎么维权?

剧中王漫妮的同事琳达为了抢夺其百万大单,偷偷给漫妮的唇膏涂上令她过敏的桃子汁,导致王漫妮过敏,身体上起疹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琳达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利用使曼妮过敏的唇膏来达到伤害其身体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琳达故意实施了伤害王漫妮身体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王漫妮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租赁之“我”租的房子还未到期,房东就卖给别人,该怎么维权?

04

剧中王漫妮租的房子还未到期就被房东售出,但王漫妮第一时间竟是搬家,其实该房东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王漫妮可以与房东在交涉限期搬离的过程中,提出“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要求继续承租,并指责房东和新业主没有尊重其“优先购买权”,就优先购买权请求房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而“优先购买权”则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因此,王漫妮可以继续要求居住在所租赁的房屋内,直至租赁时间到期,新业主方可行使房屋占有权、使用权。

《三十而已》传递着一种“不妥协、不低头”的人生态度,当我们遭遇了困境,也请不要放弃维权,不要忘记还有《民法典》等法律在身后庇佑着你!

来源:潜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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