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推动“三保”《十条措施》落实实施方案系列解读(十)

2020年06月23日15:21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以下简称《十条措施》)要求,济宁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推动“三保”十条措施落实。

发展线上销售

(一)鼓励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外贸出口平台、电商平台进行经营和销售,当地财政给予费用支持。

政策享受范围

济宁市内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其中利用外贸出口平台开展出口业务的小微外贸企业法人,需在济宁市域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且进出口数据统计在济宁市内。

落实措施

(1)支持线上开拓国际市场。对小微外贸企业利用外贸出口平台(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境外宣传推广、电子商务等发生的实际费用(服务费)最高给予50%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从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鼓励开展境内线上销售。对2020年前三季度网络销售额排名前30名的企业(以省商务厅监测平台数据为准),每家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

(3)鼓励建设电商直播基地。通过引进和培育优质直播电商平台、MCN机构、直播电商服务机构等,帮助市内企业扩大境内线上销售。对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入驻电商企业不少于10家,直播间数量超过10间,活跃主播人数超过10人,帮助市内企业通过直播实现网络零售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排名前十的电商直播基地,每个直播基地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

办理流程

(1)实现跨境贸易的小微外贸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已支付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速卖通等跨境电商平台的服务费凭据等),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形成文件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依据第三方审核结果按规定予以兑现。

(2)开展境内网络销售的企业,由市商务局从省商务厅监测平台数据直接获取并反馈至县(市、区)商务部门,县(市、区)商务部门通知相关企业向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形成文件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规定予以兑现。

(3)直播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现场验收后,联合形成文件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依据第三方审核结果按规定予以兑现。

责任科室和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外贸外经科,电话:2312057;市商务局商贸发展科,电话:2161508。

(二)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建设,加强对小微电商企业指导培训,所需费用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资金中列支。

落实措施

(1)加快推进示范县建设。加快推进两个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四大服务体系,培育壮大农村市场主体,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确保按时高质量通过国家绩效评价。

(2)加强电商业务培训。组织各县(市、区)举办有针对性的、分批次的电商实务操作培训,逐步提升小微电商企业等完善产品供应链、实施精准营销的业务能力,不断提高网络零售额。2020年年内全市培训小微电商企业不低于2万人次(其中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各培训2000人次以上,其他各县(区)各培训1200人次以上),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培训所需资金由相关县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中列支,其他县(市、区)培训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自行解决。

责任科室和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商贸发展科,电话:216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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