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济宁市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对高耗能行业以外的工商业用户,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
高耗能行业范围
石油 、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工商业电价降低5%
除上述企业外,其它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电力用户,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费,对2月份已经结算的电费,通过按日折算等方式,在3月份电费结算时合并计算。《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93号)、《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相关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年底。
降价红利同步传导至转供电终端用户
2月1日至12月31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山东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执行。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相关单位的电力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电价有异议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来源:济宁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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