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推动“三保”《十条措施》落实实施方案系列解读(二)

2020年06月19日15:13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以下简称《十条措施》)要求,济宁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推动“三保”十条措施落实。

延长房租减免

(一)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享受范围

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包括租户不直接与房屋所有权属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同“一、加大免税力度”中的界定一致。

办理流程

(1)承租房屋属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的:①出租房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排查承租房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情况,对符合房租减免政策的,积极与承租方沟通协商减免事宜;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减免房租申请,出租方及时进行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办理减免手续。②对尚未支付房租的,出租方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③出租方为行政事业单位且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租金已上缴国库的,一是由出租方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申请退库,经审批后,市、县财政局国库科于3至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退库手续;承租方不要求退库的,可经承租双方协商一致,按减免租金期限及金额办理延期。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2606108;县(市、区)财政局。

(2)承租房屋属于市县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经营性房产的:①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减免房租申请,国有企业及时进行审核,凡符合减免资格的,按规定直接办理减免手续。②对尚未支付房租的承租方,国有企业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由国有企业直接退还。对停产半停产1年以上、房租仅能满足缴纳本单位职工社保、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认定的国有企业,市县财政统筹各类资金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市国资委财务监管科,2606160;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其他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市、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

(3)承租央企、省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由对口行业主管部门“一户一策”对上协调落实。

(二)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当地财政给予补贴或按规定减免业主(房东)相关税费。

政策享受范围

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业主(房东);六类行业纳税人,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办理流程

(1)财政补贴:制定财政补贴政策的县(市、区),由符合政策的出租方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减租协议等相关资料;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2)制定税费减免政策的县(市、区),由出租方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租赁合同、减租协议等证明,办税平台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免租金月份数自动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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