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公益课堂第六讲: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风险如何应对?

2020年04月27日14:51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伴随着全国第29个税收宣传月拉开帷幕,FM1018济宁综合广播《联播济宁》与天舜财税联合推出特别节目《税收公益课堂》每天一位主讲嘉宾走进直播间,宣传税收知识,助力企业发展。今天走进直播间的是王梓颖王老师。

王老师是税务师、会计师,长期从事相关财税工作,在财务咨询、税收策划等方面有着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我们请王老师给我们打个招呼。

王梓颖: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通过咱们这个平台来和大家进行财税知识的分享。

主持人:今天王老师给我们讲的主题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风险应对,那请王老师给我们详细说一下。

王梓颖:好的,主持人。我们企业所得税的汇缴期一般情况下是在每年的5月31日截止。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咱们就来谈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缴前的风险自查和应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那咱们就从收入和成本两大方面来说吧。

主持人:说起收入,我想问个问题,王老师。咱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什么原则来确定的呢?

王梓颖:是这样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主持人:那您能给我们讲解一下权责发生制吗?

王梓颖:关于权责发生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是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一个最易被忽视的原则。以销售商品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相关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主持人:比如说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哪些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王梓颖: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主持人:那实务中的问题主要是集中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王梓颖:第一个是财务倾向于以对外开具发票数额作为会计和所得税收入确认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当然是一致的。但在很多特殊情况下这个标准是有问题的,尤其是发票开具在一些交易中是双方博弈的关键,何时开票,何时给票不一定严格按照纳税义务时间,这就给财务带来了混乱;第二个是财务常常按照收款时间作为开票和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但收款时间往往不一定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如果延后的话,纳税义务其实已经发生,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主持人:据我了解,是不是还存在视同销售行为呢?

王梓颖:有这样的情况,主持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风险,但两个税种的政策还是略有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主持人:您给我们介绍一下都有哪些情形呢?

王梓颖:(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这里同增值税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必须是企业资产才涉及所得税视同销售,如果只是外购用作促销、会议赠送和促销的礼品,通常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但增值税可能就有视同销售的风险。

主持人:恩,是这样的,如果企业收到政府奖励及各项补贴,是否还需要纳税呢?

王梓颖: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一直以来都很明确,企业收到政府财政返还,同样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当期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属于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主持人:王老师,还想咨询一下,如果企业收了违约金,是不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王梓颖:主持人这个问题好,财税〔2016〕36号明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则作了更详细的解释,明确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分析其是否依“价”而生。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属于整个经济业务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附于经济业务的完成而存在的。如果没有成交,该违约金是独立存在的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都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了价外费用,那价外费用如何交税呢?

王梓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由此可见,价外费用是并入计算销项税的销售额中的,随同销售货物或服务收入的适用税率交增值税及附加税,同时并入当期所得交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那我还想问下关于收入的最后一个问题,购买方收到的违约金需要开发票吗?

王梓颖:价外费用只能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可能成为价外费用。购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无论对方在何时违约,都不需要开具发票,只需开具收据。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经营收入,而购货方收取违约金并不是经营收入,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

主持人:收入方面先说这些,接下来再聊聊成本费用支出方面的内容吧。

王梓颖:说到支出呢,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主持人:一说到成本费用发票就成为一个不得不说的话题了。我们知道,再2018年6月15日,全国各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合并组建成的新税务机构进行统一挂牌。

王梓颖:没错,在国、地税合并之后,新挂牌的税务机关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局”。税务机关的名称改变了,“**国家税务局”这样的名称已经不复存在。为了避免浪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包含“**国家税务局”字样的发票,2019年1月1日起不能再使用了。还有一个关于发票的问题,我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企业购买购物卡、加油卡,对方给开具的发票上写的是预付卡。如果企业购买购物卡收到的是预付卡的发票,财务上应该增加预付账款科目,将购物卡赠送客户时,增加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冲减预付账款,同时需要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主持人:也就是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吗?

王梓颖:是的,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关于购买加油卡给企业的车辆加油也是需要先增加预付账款。等到用加油卡加油时,增加销售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冲减掉预付账款。

主持人:那咱们接着了解,企业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列支成本费用呢?

王梓颖:有的。什么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以前在税收检查中往往缺乏统一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一经发布,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何时应取得发票,何时可以不需要发票,除了发票还需要什么凭据,没有发票怎么办?诸多疑难问题在这个文件中得到了解决。

主持人:嗯,谢谢王老师。那销售返利在企业中存在吗?

王梓颖:好的,主持人。咱们就说说这个问题,销售返利通常是指销售方完成销售任务后生产企业给与的返利,这个返利属于销售折扣,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增值税红字发票冲回收入,而不是由销售方对开发票强行入账。当然实务中也可以处理为下一个年度的商业折扣直接从下一阶段货款中扣除,这个是变通处理方法。

主持人:那企业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吗?

王梓颖:有些企业是有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相关性原则,必须是同企业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同企业经营没有关系,那就不应当由本企业承担,在企业所得税这方面应该进行纳税调增。

主持人:那您给我们举两个典型的例子我们了解一下。

王梓颖:1.替其他纳税人承担税款的行为,就会出现承担的税款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因此建议将其倒算计入总价款中。2.个人消费发票有在公司入账的行为,如果是股东和高管,不仅不能扣除,还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主持人:企业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费用中可以一次性列支吗?

王梓颖:是这样的,主持人。现在企业对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区分已经不再重视,因为增值税进项都可以抵扣,所得税现在对于设备设施500万以内也可以一次性扣除。但企业实务中依然存在资本化支出和费用支出相互混淆的情况,有些情况下企业希望将资本化支出计入费用支出,而有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希望将费用计入资本化支出,常常容易出问题的比如: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虽然没有金额限制,但使用是否超过一年依然是区分标准;管理软件通常应该按两年分摊扣除,而不是当期直接一次扣除;资本化利息应计入资产扣除,而不是当期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长期待摊费用,如装修支出,不能直接一次扣除,通常要分三年摊销。

主持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符合合理性原则,可以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吗?

王梓颖:税法对于工资薪金扣除有明确规定和原则。所谓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现在的工资薪金合理扣除,可能涉及的证据链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会计处理情况、个税申报情况、社保缴纳情况、实际发放的银行记录、企业考勤记录等证据,财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

主持人:那请问,王老师 企业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呢?

王梓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均以工资薪金为基数计算,分别为14%、2%和8%。现在会计上已经不在强行要求计提,按照实际发生入账即可。职工教育经费在标准范围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主持人:招待费对于每家企业来说也都是常见的,这个有没有比例的标准?

王梓颖:有的,正要说这个问题呢。关于招待费的问题税法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里所谓的销售(营业)收入即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主持人:业务招待费与收入之间的比例多少最为合理呢?

王梓颖:在实际工作中,因税务机关无法分清业务招待费(餐票)中到底有多少是真正用于招待客户的(还存在公司内部员工的个人消费),所以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需打六折之后与营业收入的0.5%进行比较,较小者为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与收入之间的比例为多少时最合理呢?我们经过测算,业务招待费为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这个政策。

主持人:有企业的听众朋友们可以关注一下,业务招待费为销售收入的8.3‰的时候,是最合理的。那王老师您再给我们讲讲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和折旧年限问题吧?

王梓颖:好的,主持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税法对于折旧年限的限制咱们不再多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加计扣除或者一次性扣除的时候,尽量保持会计处理的稳定,不能因为税法优惠政策就强行调整会计处理同税法一致,这会导致整个财税系统的混乱。

“政策宣传面对面,精准服务点对点”,济宁天舜财税还推出了“助复产促发展公益活动”,企业负责人或者财务工作人员有税费方面的问题,随时可以拨打天舜财税公益服务热线0537—2655600进行咨询,天舜财税将安排专业的税务师提供一对一服务。您还可以拨打王老师的电话1335519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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