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次对养老服务立法:老人住院,子女单位应给陪护时间

2020年03月27日08:28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范佳 王珊

3月26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山东第一部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等行为的养老机构,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支持养老机构

设门诊医务室

养老服务设施是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础。《条例》从设施用地、配建标准、设施建设、设施移交等方面明确了部门职责,细化了工作程序。

《条例》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服务场所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养老机构虐待遗弃老人

最高可罚10万

《条例》还提出了诸多扶持保障措施,如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条例》还提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的;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可以中止或者取消扶持、优惠待遇。

相关链接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起

主要内容: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或者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不合规的,应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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